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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三、法治实现的方式


  

  亚里士多德认为,要走向法治,就必须抓住立法和守法这两个基本的环节。立法的好坏,决定法律是否优良及其优良的程度,是法律能否被普遍遵从的先决条件;而守法则直接决定法治的成败,“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如果立法和守治均达成法治的要求,法治就将因内在于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而成为人们普遍的价值准则和行为方式,法治社会也就由理想转变为现实。


  

  对于立法,亚里士多德强调必须遵守以下原则:第一,立法时要详细研究城邦的具体情况,包括国境的大小、境内居民人口的数量及与邻邦的关系。另外还要注意规定私有财产的限额和保证军备的实际需要等等。只有考虑到这些情况,制定出来的法律才能保障城邦的安全和统一,维护公民的正常生活。第二,立法要符合相应的政体。第三,立法时要注意保持法律灵活性和稳定性的统一。第四,立法时要考虑公民的利益。


  

  其次,守法是法治的关键,“没有比别的什么事情比促使人们奉公守法更要紧了,在细小的方面尤其要严加警惕”。在守法方面亚里士多德主张培育一种有利于推行法治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整个社会文化的构成部分,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法律从来只能是人类需要的产物,人的心理态度、价值观念和思想观念的变化必然使与人的需求息息相关的法律发生变迁。实现法治仰赖于培育公民的民主观念、法治思想,造就符合法治要求的人,使法治的实现获得深厚的文化基础和强大的力量源泉。在建立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如果仅仅靠国家的命令来推行法治,而不注重清除存在于法治的主体与法治的要求之间的不和谐因素,法治的实现将遇到极大的阻力。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通过国家的倡导和制度的力量而使“法律之治”得以推行,也必将与法治的精神相违背。


  

  最后,亚里士多德还别强调执法的重要性。他还认为,法律虽然是最优良的统治者,但是人类的预见能力不可能发挥得精确无误,不可能预见某个法律问题之内的所有可能发生的案件。并且法律毕竟只是一般性的规则,而所要处理的案件却是个别的行为。因此,具体的法律规范在执行时不可避免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变通,但是法律的精神及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能改变的,都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


  

  四、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首先,制定符合国家和人们意愿的良好的法律。因此,在中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要不断完善我们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之成为中国最优良的政体,制定和认可有利于建设法治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谨慎立法。法律稳定性有利于法律权威的保持,而及时立、改法律则是保持法律的合理性和效率性。再次,树立法律的权威性。中国长期处于一种“熟人社会”的状态,因此,自古就没有形成对于法律权威的认同,而且中国与西方不同,没有稳定的、大众的宗教信仰,法律也当然没有如此的神圣性。这就需要我们做到使人民知法、懂法,并且正确引导他们凡事以法律为行动准则,在“有法可依”的条件下做到“有法必依”。第四,在治理方式的选择方面,要法治不要人治,克服特权的存在。中国从古到今一直没有摆脱专制和人治的束缚,“特权”现象存在,严重阻碍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步伐,法制建设受到挑战。第五,重视法学教育,普及全民法制教育。这便需要培养公民的言行,提高公民的守法思想意识和守法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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