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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2.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


  

  “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必须普遍地遵从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统治者也要遵从法律,[4]城邦执政人员必须根据法律正确行使其管理和裁判的权力,这种权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受法律支配。“政治机制的运行以法律为最高原则,并为法律所制约。”“法律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而各种官员只须对个别的特例进行裁决。”[5]亚里士多德充分肯定了“法律至上”的重要性,公民恪守法律,法律至上,才能实行法治, “法律至上”也是我们目前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良法原则与法律至上原则是构成法治的基本要素.


  

  二、法治优于人治的思想


  

  亚里士多德很明确地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这一论断不是纯粹的理论幻想,而是出于两个推论,即,一是以人性的弱点进行逻辑推论,二是以不受约束的势力是政体稳定潜在的祸患而进行实证推论。[6]首先,亚里士多德从人的本性相对于法律特性的局限性出发对法治优于人治进行论述。他说:“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离开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这是因为“法律是免于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合理性的体现”,它是完全没有感情的,因而能够避免“一切情欲的影响”[7]。而人类的本性使谁都难免有感情。也就是说,人具有罪恶的本性,失德的人会淫凶纵肆、贪婪无度,堕落而为最肮脏最残暴的野兽。大泽水多而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腐败在邦国(国家)之中,自然而平等的人,人人具有同等的价值,应当配给同等权利。在平等的基础上“轮番为治”就是主张以法为治。


  

  其次,亚氏从政体稳定性的需要方面推导了法治优于人治的理论。在城邦政体形式方面,他将政体分为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两种,而在其中他首推共和政体为理想的政体。这主要是由于他认为大多数人之治优于少数人或一人之治。少数人与一人之治在他的政体理论中分别属于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以及与之对应的变态政体、寡头政体和暨主政体,这两类统治的统治权掌握在少数人手里,难免因其内部的相互倾轧,或大多数人因不满等原因而推翻统治以取而代之,为政体的稳定埋下巨大的隐患。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最高的统治应寄托于群众整体,


  

  这不仅因为群众智慧总体上的优胜,“假如一个城邦中大群的穷人被摒于公职之外,这就等于在邦内保留着许多敌人”[8]。而且,多数人统治的平民政体甚至于共和政体,由于人性的本性而天然追求更大的利益和幸福,“穷人”很容易触犯“富人”的利益而引起富人的反抗,或者许多穷人领袖也容易成为暨主或寡头,因此,这样的政体有时也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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