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张进扬
【摘要】亚里士多德揭示了“法治”的含义,认为法治包含两个基本要素,即良法和法律至上原则,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他进一步指出了法治优越于人治。在法治的具体实行方面,他认为要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做出努力,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法治建设
【全文】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前322),是古代希腊最伟大的思想家和最博学的人,其知识领域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各个部门,被誉为“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也是非常丰富的,但其对西方法和法学的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主要是他的以正义论为基础的法治理论。
一、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文化社会现象,不同国度、不同时代和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法治并不是中国文化的产物,法治的故乡在西方,这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亚里士多德是西方政治学史上第一个对法治进行明确定义的思想家,在其传世之作《政治学》中集中论述了他的法治思想。其后的西方政治思想家,无论是古罗马的西塞罗还是启蒙时期英国的哈林顿、洛克、戴雪,法国的卢梭、孟德斯鸠,德国的康德、黑格尔,以及美国的潘恩、杰弗逊,无不深受其影响。他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明确提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这一论述成为关于“法治”的经典论述。这里,他揭示了法治的两个基本要素:
1.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公正或理性)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权衡”,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良法是法治的前提。同时,他还认为法律的良恶与政体有关,“法律的好与坏,公正与不公正,必然要与各种政体的情况相对应。有一点很明确,法律的制订必定会根据政体的需要。……正确的政体必然就会有公正的法律,蜕变了的政体必然有不公正的法律。”[2]正确的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合乎正义的良法,人们应该遵从;蜕变了的政体制订的法律是不公正的恶法,恶法非法。这样,良法正是通过正确的政体制订出来,以“使人们能够有最善良的行为和最快乐的生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