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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对产业政策的拾遗补缺作用

反垄断法对产业政策的拾遗补缺作用


韩立余


【关键词】反垄断法;产业政策;补缺作用
【全文】
  

  中国《反垄断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实行专营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第7条所说的行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管制行业,如通讯、铁路、石油,等等。对这些行业的管制又代表了我国对这些行业的产业政策。从这一角度上,行业管制与产业政策只是一个问题的不同称谓而已,侧重点不同,但实质一样。因此,《反垄断法》第7条提供了处理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关系的原则。


  

  对于《反垄断法》第7条的规定,大家的认识仍然存在分歧。有人认为这是国有大型企业或自然垄断企业的反垄断法豁免,有人认为这一条款不应在反垄断法中出现,有人认为这一条款是反垄断法立法的败笔,有人则认为,对上述行业的经营者“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也包括了依反垄断法进行监管和调控,而且主要依反垄断法进行监管和调控。[1]这些认识,或者肯定了反垄断法对管制行业的普遍适用性,或者认为产业政策排除、削弱或限制反垄断法的适用。实质上,这一条款为今后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指导性原则,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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