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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的司法制度构想

我国反垄断法的司法制度构想


蒋岩波


【关键词】反垄断法;司法制度;构想
【全文】
  

  从一定意义而言,法律的实施是法律的生命。司法对法律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反垄断法的司法制度建设对于反垄断法的实现有着特殊的意义。


  

  一、构建反垄断司法制度的必要性


  

  反垄断法司法是反垄断法从模糊到确定的转换器。反垄断法的实体规范是由具有高度概括性的一般术语组成的,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和抽象性,尤其是反垄断法中相关概念以及违法原则具有相对性与不确定性。比如说,“垄断”,垄断是作为竞争的对立面而存在的,同竞争一样具有复杂多变的特征。萨缪尔森曾说:“迄今为止,垄断之停留在经济上的描述性解释,尚不能精确成法律概念。”[1]各国反垄断法中也并没有关于垄断的一般性的定义,而只是根据各自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侧重从某个方面或者角度对相关问题加以规定。偏偏这种无法定义的垄断正是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这就预示着反垄断法领域是一个充满矛盾和争议的灰色领域。而“没有概念,司法活动就不能得到准确的实施。”[2]正是反垄断法的司法活动使得反垄断法的基本概念从模糊到精确,从不确定的经济概念到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而这些确定化的概念又反过来成为反垄断司法的必不可少的工具。众所周知,反垄断法的违反确认原则是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而这两个基本原则的适用几乎完全依赖于法院的决定。比如本身违法原则,它的模糊性表现在它的适用范围上的不确定。事实上,美国法院及其它国家的法院从未对本身违法行为的范围做出界定。什么时候,究竟何种行为应该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并没有确定的答案,本身违法的适用受制于法院的不同解释。而合理原则中,什么是“合理”,什么是“不合理”等等都没有统一的界定,也要取决于法官的主观判断。高度的不确定性使得反垄断法比一般法律具有更为明显的原则性特征,这种原则性较强的法要变成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法,就比其它法律的实施更依赖法院的司法活动。正是反垄断的司法使得反垄断法获得无穷的活力,一直不停地向前发展,适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是反垄断法的司法创制了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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