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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生态环境权论

  

  从良好生态环境权的本意出发,其基本权利内容可以归结为:日照权、眺望权、静稳权、嫌烟权、亲水权、达滨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公园利用权、风景权、历史性环境权等,还包括其他各方面未被涵括的内容,特别是人类为了防避现代高科技技术所带来的潜在危害和不利影响所应享有的权利在法律范围内须逐渐受到重视。


  

  四、个体生态环境权之环境资源利用权


  

  人权的核心在于生存权和生命权,人类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在原初状态上就是出于对人类生存和生命维持的考虑。生态环境权的核心因此就在于保障人类现在和将来世世代代对环境的利用,以获得满足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生态环境权首先要肯定主体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权。但自然人给予生存需要的目的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权,不能笼统地称为环境资源利用权,因为环境资源利用权可以有多种主体,包括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和国家等。个体环境资源利用权将主体只限定于个体,同时也是对个体权利主体的一种确认。这种确认一方面给合理使用自然资源提供了合法依据,也对合理范围内的环境污染排放和改造自然规设了合理性的前提;另一方面给各种政府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在管理、许可、奖惩等方面预设了正当性的基础,因为个体的环境资源利用权的行使可能给予个体利益的驱动而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政府和国家为了在该区域内实现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正当地拥有环境许可权、环境标准制定权、污染防治权、环境奖惩权等法定权限;除此以外,由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公共性,为了达到开发利用的效用最大化,环境资源利用权的部分权能可以在市场和法律双重规制的条件创建相关的利用权交易制度,从而达到自然资源的最优配置和价值最大化。


  

  事实上,许多国家在国内环境法律中都或多或少地的规定了个体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从目前来看,主要包括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权、渔业资源捕捞权、狩猎权、采药权、伐木权、航运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土地使用权、采光权、放牧权、生物物种基因权、生态资源收益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权等。


  

  五、个体生态环境权之生态环境知情权


  

  生态环境知情权,又称生态环境信息权,是指自然人及其群体对其生活、工作区域、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质量、环境状况、政府及国家的环境职能、环境管理状况、相关组织的环境职能及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权利的主体是单个的自然人及其群体;权利的客体,即权利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相关环境职能、环境质量、环境状况、环境管理的具体措施及现有状况等;权利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相关环境状况的了解和知悉,加强自然人的环境保护意识以及环境权益保护意识,保障自身的良好环境权、开发利用环境权,以及在环境状况对自身不利的情况决定是否行使环境损害请求权;本权利所对应的义务主体是相关的环境组织、对环境构成重大影响的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国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国际环境组织等。在环境领域,尤其是在对环境构成影响的经济领域,普遍存在自然人与单位之间、自然人与环境侵害者之间的环境信息不对称现象。为了切实保障自然人的良好环境权和生命健康权,通过法律手段强制相关主体对环境信息的披露义务,弥补信息不对称给自然人造成的伤害,克服环境外部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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