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增值税法中的第三人考量

  

  在G5IR2006/9中,澳大利亚税务局指出,就《商品与服务税法》而言,适用于两方当事人的规则,也一般适用于三方当事人的情形。税务局也援引了英国判例,Millett勋爵在英国案例Customs and Excise Commissioners v.Plantiflor Ltd(2002)UKHL 33(Hantiflor)中指出,增值税是对有对价的商品给付与服务给付的价值征税,是实施给付人的一种责任。在普通案件中,给付和为给付支付对价的责任是互惠的,也就是说,给付是对有责任支付对价的人所作出,而对价是由收到给付人对实施给付人的支付。但案件并非永远如此。在由两个或三个彼此独立又相互关联的合同组合形成的三方合同中,需要更深入地分析,以便确定其税务后果。[16]


  

  在GSTR2006/9中,澳大利亚税务局针对涉及第三人的交易如何去判断给付以及商品与服务税的义务归属,提出了六个考虑要点:[17]


  

  要点一,在判断主体作出与接受给付时,合同是逻辑的起点。分析一个既定安排,判定谁实施了给付,谁受让了给付,分析的起点是考察书面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要点二,如果交易不是建立于一个以某种方式约束当事人的协议之上,也没有商品或其他事物的给付,就不能构成一个给付。


  

  要点三,A与B缔结合同,由B实施给付提供给c。那么,B对A有一个给付(合同上的供应),给付的内容是由B对c履行(实际上的供应)。


  

  要点四,为一个给付进行支付的主体可以不是该给付的受让人,即为一个给付支付的对价,不一定要来自给付的受让人。


  

  要点五,一组活动可能是作出两个或更多给付的基础。为了阐述这一点,税务局援引了英国著名的增值税法案例Customs and Excise Commissioners v.Redrow Group plc(1999)BVC 96,以其权威性来说明上述原则,即一组行为可能构成两个不同的给付,或当事人单一的行为过程可能构成对不同的人的两个或更多的给付。[18]


  

  要点六,确定给付人与受让人时,要考虑全部的事实状态。为了阐述这一点,税务局援引了英国的增值税法案例加以佐证:Commissioners for Her Majesty’s Revenue and Customs v.Debenhams:Retail plc(2005)EWCA 892。


  

  四、我国增值税法的处理:检讨与建议


  

  在我国的增值税立法中,没有完整地规定涉及第三人时的增值税处理,更没有提出分析的框架。但在法律运用中,无法逃避经济生活的现实,有时又会涉足到这个问题。在涉及第三人时的增值税义务如何归属,笔者认为,应坚持遵循增值税义务归属的一般判断规则,并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分析。


  

  (一)一般规则的完善。按照我国增值税法,应税给付的一般要件是:(1)要有给付行为;(2)要有对价;(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需要完善的是,应学习欧盟与澳大利亚的分析结构,增加构成要件(4)在给付与对价之间有直接连结。值得指出的是,我国税法没有明确提到相连结要素,但在我国刑法上却一直坚持发票与交易之间要有真实连结,如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不得虚开或代开发票(如刑法205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