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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独立的具体制度

  

  2.法官的保障制度


  

  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确立了法官职务保障制度。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当时是为了排除王室对法官司法的过多干预而设立的,后被美国及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接受。《美国宪法》明确规定,联邦法官终身任职,非因辞职、退休、死亡或弹劾,不得将其免职。根据这一规定,美国联邦法官的罢免只能通过弹劾的方式。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等国的法官基本上也是终身任职。但这些国家一般都有法官退休年龄的规定,只是该年龄比一般公务员的退休年龄要大。日本的法官不实行任期终身制。按其宪法规定,所有下级的法官任期均为10年,可以连选连任。事实上,大多数法官也是终身任职的。


  

  与任职终身制相伴而行的是法官弹劾原因和程序的法定化,即国家法律对弹劾的原因和程序做出专门的规定,非经法定程序认定有法定的弹劾原因,法官不能被免职。在美国,联邦法官只有犯叛国罪、贿赂罪以及其他可弹劾的重罪或轻罪,方可罢职。在日本,罢免法官的途径一般有两种:最高法院法官在其任命后的第一次众议院议员大选,以及其后每隔10年的第一次众议院议员大选时,要交付给国民投票审查;对各级法院法官,都可因法定原因经弹劾程序而被罢免。但两种制度的利用率都极低。对于前者,自从1948年《国民审查法》通过至1990年,尚无一名大法官被否决;至于弹劾程序,从1948年以来共罢免了4名法官,其中3名是简易法院的法官[7]。


  

  法治发达国家对法官的物质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实行法官高薪制。法官收入高于公务员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例,这种优厚待遇为法官在职务上保持独立性创造了必要的条件。(2)实行优厚的退休金制。(3)薪金不得减少制度。根据法治国家法官保障的经验,应在国力允许的情况下提高法官各方面的待遇。首先,提高法官地位就必须提高法官工资,法官工资应高于同级公务员一定比例,以10%为宜。而且,在任职期间,法官工资不得减少。其次,要制定合理的法官退休年龄,并保证法官退休后仍享受到较为丰厚的报酬。在职务保障方面,推行法官任职终身制,法官辞退、免职、弹劾的权力由法院所在地人大行使,人大在行使权力时,严格按照辞退、免职、弹劾程序进行。以整体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与荣誉感,树立法官在民众心目中的权威。


  

  3.法官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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