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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

  

  2.关于预算编制工作的协调机制。为了降低预算编制成本,提高预算编制效率,需要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中的协调机制,明确双方在规则、政策和行动等方面相互配合、和谐一致的步骤和措施:一是规则协调机制。在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该协调一致。如果一方制定的规则涉及到其他部门,应该通过通报制度、征求意见制度、协调会制度,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如果需要两个部门共同制定相关规则,应通过会签制度、联合发文等方式实现规则的协调一致。二是信息共享机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各自依法收集的数据和信息,凡是涉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的,双方应当共享;双方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明确信息交流范围、采集分工、共享方式、保密原则等,促进信息交流规范化和制度化。三是日常工作机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协调机制有效发挥作用,需要在各有关部门之间建立日常工作机制,例如,联席会议制度、会晤制度、公告制度、通报制度、磋商制度等。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内容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经营活动和预期收益的计划安排,主要内容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人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两个部分。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这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国有资产出资人身份,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经营和产权运作所产生的收益,主要包括国有资产收益收入、公共预算转入收入、债务性收入和其他收入四个方面。


  

  (1)国有资产收益收入。具体包括:①上缴利润收入,即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当上缴的部分;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应当上缴的利润;②国家股红利、股息收入,即公司制企业中按国有资本出资比例应当分得的股息和红利收入等;③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以及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股权转让收人;还包括资源性资产的转让,如土地等国有资源使用权出让应当上缴的收入;④其他法定收入,例如,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占用费收入,境外企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收入,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收入等。


  

  (2)公共预算转入收入。这是指公共预算中安排的用于国有企业的各项专项资金,包括公共预算结余收入转入、亏损补贴、财政贴息收入、专项投资或其他转移收入等。


  

  (3)债务性收入。这是融资收入,包括借款收入、发行债券收入及其他融资收入。借款收入,是指以资本性投人为目的向金融机构借款而取得的资金;发行债券收入,是指采取发行国债、企业债券方式取得的资金;其他融资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本性投入为目的采取其他形式融资形成的收入。


  

  (4)其他国有资产经营收入。这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获得的其他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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