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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

【作者简介】
单锋,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罗玉珍主编:《民事证明制度与理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36页。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和现行民事诉讼法都作了如此规定。
汤维建:“两大法系诉讼制度比较研究”,载《诉讼法研究》第1卷,第427页。
陈桂明、张锋:“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初探”,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8年第3期。
叶自强:《民事证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9页。
该种观点的主要代表是张卫平教授。张卫平教授在论及证明权时,曾明确指出,证明权和证明责任完全没有关系。证明责任一般是指(从客观举证责任的角度)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没有加以证明且该主张的事实又真伪不明时,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当事人的证明权不涉及证明不能的后果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而是关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实施对陈述的证明行为的自由支配性问题。无论法律上是否预设该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当事人都有证明权,而不是一种责任。参见张卫平:“论民事诉讼中失权的正义性”,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毕玉谦:《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36一337页。
陈刚:《总规模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一21页。
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27一428页。
英国虽然在1933年取消了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但是并未影响到庭前准备程序的存在,举证时限制度仍然对法院和当事人有充分的约束力。而陪审制仍然是美国民事诉讼的一个强大支柱。
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如日本的中村英郎教授超越当事人行为期间,便会产生失权效果.参见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4页。
张卫平:“论民事诉讼中失权的正义性”,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
张卫平:“论民事诉讼中失权的正义性”,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孙辙:“新的证据与相对化的举证时限”,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5期,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77页;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73一274页。
张明松:“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突袭的辨证分析”,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3期。
赵建良:“探析举证时限之完善”,载《中国律师》2002年第7期。
参见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75条、276条、282条、296条。
新堂幸司:‘旧本新民事诉讼法”(1997年10月中日民事诉讼法研讨会论文),转引自陈桂明、张锋:“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初探”,载《政法论从》(中国政法大学系学报)1998年第3期。
魏大亮:“第二审攻击防御方法提出禁止与缓和—从德,日新法探讨我国新制”,载《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5期,姜世明:“200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改革”,载《月旦法学教室》创刊号;姜世明:“民事诉讼法新修正—上诉审及其他程序部分”,载《月旦法学教室》200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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