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看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变化情况。民事行政抗诉制度从1991年开始正式确立,迄今已经运行20年,由于制度确立后,全国检察机关开始设立民事行政检察机构、配备人员需要一定时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尚未全面开展,目前没有搜集到1991年和1992年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的数据。笔者采用的是从1993年到2009年共17年的数据。图1是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变化趋势情况。[4]
从图1可以看出,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从1993年开始呈逐年上升趋势,到2000年达到最高点。2000年案件数量比1993年上升了53.7倍。从2001年开始,案件数量相对保持稳定并呈缓慢下降趋势。这说明,民事行政抗诉制度从设立开始就发挥了制度的即时效应,通过检察机关的抗诉,使相当数量的错误生效民事、行政裁判进入了再审程序,经过再审后绝大多数案件得到了纠正,据统计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一般为80%左右。[5]在民事行政抗诉制度运行10年后,制度的长期绩效开始显现,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数量不再增长。随着制度的长期效应进一步发挥,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开始缓慢下降。需要指出的是,在实践部门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下降问题还有不同看法,有的调研报告认为除检察机关自身原因外,法院大力主张调解结案是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案源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6]这提醒我们有必要分析人民法院以判决和裁定结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数量变化情况。因为如果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下降是因为人民法院以判决和裁定结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数量下降的话,上面的推论就很难成立。图2是1993年到2008年全国人民法院以判决和裁定结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数量变化情况。[7]
从图2可以看出,2001年以来全国人民法院以判决和裁定结案的
民事行政案件数量并未出现明显下降的情形,这说明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案源基数并未发生明显变化,而在案源基数不变的情况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从上升变为缓慢下降,证明了我们前面提出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变化趋势的“倒U型曲线”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