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假设
对制度进行绩效评估实际上是衡量制度目标的实现程度。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绩效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以保证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裁定的正确性。二是通过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运行,促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质量不断提高。而后一方面正是法律监督的长期和根本目标。对一项制度进行绩效评估,既要考察制度的当期绩效,更要考察制度的长期绩效。具体到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绩效来说,既要衡量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以评价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当期绩效,也要衡量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质量的变化趋势,以评价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长期绩效。如果民事行政抗诉制度运行多年,而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质量并未得到明显提高,甚至出现质量下降,就很难说明民事行政抗诉制度发挥了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
在评估制度的长期绩效时,必须注意制度的“生命周期”。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一样,制度本身也有一个产生、发展和完善以及不断面临被替代的过程。与之相适应,制度的绩效也会呈现相应的变化趋势并遵循“边际效益递减”规律。[3]因此,我们在评估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长期绩效时,必须注意在不同阶段应对制度绩效有不同的预期,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绩效具有阶段性特征。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1.在民事行政抗诉制度设立初期,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数量应呈逐步上升趋势,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制度绩效开始显现,此时,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会保持一定规模。随着制度效力进一步发挥作用,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会逐步趋于下降,民事行政抗诉制度长期效应开始凸现。从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量变化趋势看,应呈现出“倒U型曲线”的规律。
2.从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来看,在民事行政抗诉制度设立初期,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但是从长期看,如果民事行政抗诉制度能够发挥其应有绩效的话,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会逐步提高。
3.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数量与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应有相关关系,在确定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的衡量指标后,应当能够运用实证方法证明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质量的提高与民事行政抗诉制度的运行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实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