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t us reus是拉丁词汇,act us的字面涵义是“行为”,reus的字面涵义是“被告”或“过错方”,actus reus作为一个短语其字面涵义是“被告的行为”。但由于英美刑法学的历史沿革,ac2t us reus作为一个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其涵义就远远超过了act的范围。在英美刑法学著作中,act us reus被普遍认为是指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如C.M.V.Clarkson和H.M.Keating在《刑法———课文与资料》一书中所言:“就所有犯罪而言,actus reus是犯罪的外在要素即构成犯罪的客观必要要件。”[2]甚至有的学者还提出用external elements[3]或physical elements[4]来代替act us reus。就act us reus的内容而言,大多数著作认为act us reus由行为(conduct),情节(cir2cumstances)和结果(consequences)三大内容构成。如果将act us reus理解为行为,就不利于将行为与结果及情节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区别开来。因此,J.C.Smith和Brian Hogan指出:“既然actus reus包括了犯罪定义中除行为人的主观要素之外的全部要件,那么actus reus就不仅仅指act。”[5]Michael J.Allen指出:“actus reus一词的含义远远超过了用act一词所表述的法律所禁止的行为(act)。”[6]Duncan Bloy也认为:“将actus reus仅仅表述为‘the guilty act’(罪过行为)是不正确的。”[7]Marise Cremona则认为:“将act us reus仅仅看作为‘事件’(event)或被告所实施的行为(conduct),这是错误的。Actus reus比事件或行为复杂得多,它包括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结果和情节。”[8]由此可见,国内有些涉及英美刑法学的著作将actus reus译成“犯罪行为”是欠佳的。
Conduct与act这两个词,在英美刑法学中通常被作为同义词而混合使用,但在严格的场合,这两个词还是相互区别开的。Glanville Williams在其《刑法》(总则)(第二版)第三页注释中写道:“‘act’一词是否包括不作为尚无定论,作者们对该词究竟如何使用尚无一致的看法,……通常的情况下,这一模糊概念不会成为障碍,当我们要有所区别时,我们可以分别使用积极的行为(positive act)和消极的行为(negative act)。有一个有用的中性词,那就是‘con2duct’”。[9]Jerome Hall认为:“关键在于解决现行用语中所产生的界限问题,尤其是含糊不清问题。首先‘act’(或‘action’,该词有时作同义词使用)通常具有专门的或特别的明显性,例如可以看见的动作。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要有一个概念能够囊括自觉的不作为(抑制自己的行为)。其次‘act’有时用来表示自觉的动作,或表示自觉的动作及其结果,或更有甚者,表示自觉和不自觉的动作及其相伴随的情节和结果。最后,‘act’一词经常被认为等同于‘con2duct’。这种意义多变的术语及其含糊性,明显给理论分析带来了困难,因此,要么完全不再使用‘act’一词,要用就得用精确的,在理论分析上有帮助的词语来对其进行界定。”[10]Peter Seago也指出:“由于conduct可以被认为既包括作为(commission)也包括不作为(omission),因此使用conduct或许更好一些。”[11]同时“不作为”一词在英美刑法学著作中除了用omission表示以外,还经常用failure to act来表示,在这个短语中,act只能是“作为”的意思。美国《模范刑法典》(The Model Penal Code)第1条第13款解释得再清楚不过了:“‘act’或‘action’是指自觉或不自觉的身体的动作。”而“‘conduct’是指作为或不作为及其相伴随的主观思想状态,或一系列相关的作为和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