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评诺齐克以权利为核心的正义观

  

  诺齐克和罗尔斯主张的个人权利有相当深厚的基础,他们都把自己的思想渊源归之于康德。诺齐克说:“对行为的边际约束反映了作为基础的康德原则: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没有他们的同意,不能牺牲或使用他们来达到其他目的。个人是不可侵犯的。”[13](P30-31)罗尔斯则援引康德伦理学的一个基本论点:正当的概念优先于善的概念。[14](P31)这也就是说,不侵犯个人权利是考虑目的好处的必要条件。


  

  内格尔不赞成用单一因素说明个人权利的来源:“道德源泉并非单一而是多样,因此,道德在政治理论中的发展将反映出那种多样性。权利制约了对值得争取的目标的追求,但在有的时候,要在理解个人权利的性质方面取得进展,唯一的办法是研究它们的来源、它们之间的关系,评估它们对哪些追求设置界限。”“对权利基础的说明必须全力研究行动者和他受限不能以某些方式对待的人之间的关系,必须探究这些限制之间的相互作用、受限者所追求的目标。”[15](P195、199)


  

  另一位哲学家曼克在《如何得到自由至上论的权利》一文中提出了所谓的“幸福论唯我论”,试图为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鼓吹的自然人权提供基础。他的论点与诺齐克的主张有异曲同工之处,断定“每个人对于所有其他人具有自然权利的基础是这样一个道德真理:对于每一个人来说,生活得好是具有终极价值的事情”。但在表面上,曼克表现得与诺齐克有区别,断言人的分离性不能作为权利的基础:“显而易见,人是分离的这一事实或每个人有只有他自己才有的生命这一事实不能构成权利的基础。因为也可以把这些可变的事实看作是在呼唤一个方案,要把所有的人团聚成一个宏大的社会有机体,使世界摆脱关于个人权利的资产阶级谈论。作为权利基础的东西必须是:个人是分离存在物,每个人有其自己生命的价值、可欲性和正当性。”[16](P286-288)


  

  三、支持和补充论证


  

  初始获得的正义标准是诺齐克基于权利的正义观的要害,我们已经看到,科恩以证明诺齐克的标准不恰当来批判他的政治哲学,从其他角度反对或支持的也大有人在,现在我们来考察两种视角比较独特的以补充论证为内容的支持性意见。费舍尔在论文《根本就没有初始获得不公正这回事》中提出,许多人认为诺齐克在说明世界上的无主物是如何被最初获得时遇到了困难,其实所谓的困难是虚幻的,因为根本就不存在资源最初被不正义获得这回事,资源的最初获得既不是正义的,也不是不正义的,正义这个概念不能用到初始获得上,只能用到初始获得发生之后,特别是只能用于财产的转让上。费舍尔知道他这个主张十分大胆,因为连诺齐克本人都承认可能存在初始获得的不正义。[17](P56-57)


  

  费舍尔是这么说的:“诺齐克作出的假定显然是说,外部资源最初是无主的。设想有一个人A企图得到某个原本无人拥有的资源R。如果要说A获取R不正义,那么情况一定也是这样,有一个人B(或者也许是一群人),A对他不正义。但若要B因为A得到R而受到亏待,他必须已经对R有权利。但是据假设,B对R并没有权利,因为根本没有人对它有权利——它是无人拥有的。所以B没有被亏待,也不会被亏待……这样的亏待按事情的性质来说是转让的不正义,而不是初始获取的不正义。推而广之,对于一切无主资源情况都是同样:只有在有人已经对它们初始获得之后才可以说有人通过不正当的转让非正义地占有它们。所以,在初始获得中不存在不正义。”[18](P58-59)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