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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诺齐克以权利为核心的正义观

  

  诺齐克说,他的关于分配中的权利正义论(entitlementtheoryofjusticeindistribution)是历史的,判断分配是否正义有赖于它是怎么产生的,人们过去的环境和行动能够创造不同的对于事物的应得权利。与此相对立,他所反对的分配原则是一种模式化的分配(patterningdistribution),它要求根据人们的道德水平、需要、对社会有用的程度等进行分配,一定要达到某种预定的结果或目的。实际上,人们通过生产、销售、赌博、借贷、收礼品、得利息等方式获得对财富的拥有,按单一的或固定的分配模式根本无法说明这些现象。


  

  罗尔斯的差异原则认为,如果不平等不可避免,那么只有在它有利于处境不利者时才是正义的。在诺齐克看来,这是一种特别强的模式化的、要达到目的状态的原则。要维持分配正义的模式化原则或目的状态原则,必须靠不断干涉人们的生活、侵犯他们的权利才能做到。因为,即使达到了某种被认可的状态,不同的人往后也会以不同的方式使用他们的所得,有人用于享受,有人用于积蓄、投资,原来的状态很快就会改变。[3](P153-163)


  

  为什么说存在分配正义问题?为什么这样的正义性必须体现在不平等的分配要向弱势人群倾斜?罗尔斯给出的理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社会合作的体系中。由于生产的集体性,人们对产品的贡献是混杂在一起的,对结果的权利是难于确定的,既然有能力者在这种合作中得到了好处,所以适当的让出和照顾是应当的。诺齐克不承认这个理由。他说,可以把大型、集体化的生产分割为小的单位直至个人,他们各自作出的贡献和享受的权利是清楚的,他们根据自愿原则订立契约,进行交换和转让,这时提出如何分配的特殊问题是多余的。[4](P185-186)罗尔斯还有进一步的理由:既然才智较高、境况较好的人因为社会合作得到了比不合作更多的东西,因此,分配应该向较差的一方倾斜。诺齐克质疑说,这理由也可以反过来说:较差的一方由于从社会合作中得到了比不合作更多的东西,因此,分配应该向对方倾斜。他还指出,恰当的比较不是在合作与不合作之间,而是在广泛合作与有限合作(即只是境况相同的人合作)之间,这样很容易看到,才智较差者从广泛合作中得到的好处大于才智较高者。[5](P193-194)


  

  对于以差异原则表达的分配正义论,罗尔斯还提出了一个理由:人的天赋才能(不论是智能还是体能)就和他们的出身一样,仅仅是得自于偶然的运气,在道德上是任意的、不应得的;应该把天赋才能的配置当成是共同的社会性资产,不论它们是如何具体地分布在个人身上,产生的好处应该被共同分享。


  

  诺齐克反驳说,财富、收入的分配不应该基于人们的德行(这是连罗尔斯自己也同意的),一个人得到(不管是来自父母还是上天)一份赠予与他在道德上是否应得无关,而在于转让的合法性,因此,天赋才能高的人对于自己的才能拥有合法权利,而不管是否在道德上任意和应得,对于较高才能天赋创造的较多的所得也具有合法权利。诺齐克还指责罗尔斯完全不提人们如何为了发展自己的自然资质,这与其学说要体现人类尊严、强调自主的选择和责任是不相符的。[6](P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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