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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纠纷的司法救济

  

  专家们还具体讨论了公司解散清算的规则。如破产清算申请主体、破产清算申请意思表示的形式以及提起破产清算申请的时点等问题。


  

  (四)公司清算中的相关问题


  

  结合我国《公司法》、《破产法》以及《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不少专家就清算人的地位以及清算组的组成、清算程序的性质、清算程序启动的效力、清算程序的债权人等主体的参与、清算程序的启动与清算程序的逆转、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就清算程序的性质而言,有学者认为,清算制度设计的目标首先在于鼓励和引导股东自觉地履行清算义务,法院介入只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发挥作用。因此,法院介入公司清算应当属于非讼程序。清算程序启动后,需要对清算程序启动发生的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清偿义务迟延履行权的抗辩,公司经营行为能力的影响等等。清算程序的效力问题不仅影响到所有交易相对人的权利,也涉及到清算组的行为选择问题,同时涉及到清算秩序的保障问题,必须有明确的规定。


  

  有代表分析了清算中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五个要件。第一是债权人对公司享有合法债权。第二是清算义务人有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该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第三是清算义务人须出于主观上的故意。侵害债权的故意,是指第三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债权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清算义务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董事,明知债权的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放任危害债权人债权的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第四是清算义务人的行为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实际损害。债权人在提起损害赔偿之前,如果公司还未进行清算,应当先向人民法院提起清算申请,要求承担清算责任。第五是清算义务人的侵权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笔者结合《司法解释(二)》分析了清算中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因公司财产损失,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未获清偿的部分,以公司清算财产为限而不是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标准;(2)从法定清算日起债权人在以公司清算财产应获清偿范围内的债权产生的利息;(3)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关于关联企业破产中的疑难问题


  

  (一)关联企业破产实质合并必要性


  

  有专家分析了关联企业破产采取实质合并制度的重要性。首先,确立实质合并规则是司法实践的需要。企业集团个别破产暴露出来的问题与困惑越来越多,控制公司利用其对从属企业的控制与支配,对从属企业进行巧取豪夺、过度操纵等的不良现象屡见不鲜。控制公司可以利用其对从属公司的控制与支配权,或控制公司通过对从属公司债权的形式达到在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之间的资产转移以逃避债务;或由于对从属公司经营状况的了解而在从属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时设立担保,以此保证控制公司在从属企业破产时享有优先权。其次,是指合并规则时完善制度的需要。就现实看,对于关联企业破产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存在规范缺位问题。关联企业破产的实质合并应当成为《破产法》制度缺位、《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局限、衡平居次制度功能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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