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公司解散与清算程序的司法救济专题
(一)解散程序问题
从公司解散的原因看,部分原因来源于公司,部分原因是政府机关的决定或者司法机关的有效决断。现在的问题是,如果上述原因消灭,是否可以让正在清算中的公司起死回生?从破产法制度的设计看,即使已经启动破产程序,在一定条件下,仍然可以考虑让公司继续存续。比较外国公司法的公司继续制度,似乎应当规定我国的公司继续制度。有专家认为,需要在公司法上明确规定公司清算的逆转制度。
(二)清算制度的一般原则
有学者针对现行法律规定总结了清算的若干原则,主要包括:(1)公司退出必须进行清算原则;(2)清算例外原则,即在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得到有效处理的情形下,公司得以避免清算;(3)清算救济原则。尽管各国规定公司在必须组织清算而未能有效组织清算时的救济方式有所不同,但都规定了在清算程序发生障碍情形下的清算救济规则。有的纳入破产程序处理,有的纳入强制清算处理,有规定具体的个别障碍的分别救济程序。并从《司法解释(二)》探讨了法院在清算制度的主要角色:积极推动公司清算程序,保证公司退出必须清算原则的实现;明确清算程序障碍的救济程序;严格规定清算程序与规范清算行为,避免因清算导致利益损害;努力提升清算制度作为商事制度的效率。
(三)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我国目前实施的《公司法》和《破产法》中,直接涉及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之间关系的共有三个条文,即《公司法》第188条、第191条与《破产法》第7条。相关条款只涉及解散清算在资不抵债情形下应向破产清算转换以及破产清算后应依《破产法》进行清算的原则问题。对于两种程序具体如何衔接的问题,两部法律并没针对性地做出安排,缺乏可操作性。
专家们认为,公司资不抵债是公司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的一般条件。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关于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主要内容是一致的,而公司解散清算程序启动的初衷在于,公司认为应当并且有能力清偿公司全部对外债务。因此,在公司解散清算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将得到全部满足,没有必要以功能相同但程序更复杂、费用更高的破产清算来代替解散清算。从解散清算的目的以及清算过程中不应进行不公平清偿的法理来看,解散清算中的公司应当有权在一定期间拒绝债权人的偿债主张。从法律政策鼓励私人自行解决私权争议的角度出发与从节省清算成本的实际考虑,在公司解散清算程序已经开始的情形下,维护解散清算程序顺利进行的原则应受到优先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