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司决议效力及其救济
有专家认为,审查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效力,既可以作形式审查,也可以作实质审查。但应当强调以形式审查为主,尽量不附加实质审查。如果确有必要进行实质审查的,最终的裁决还是主要体现形式审查的结果,不能主次颠倒。因为在进行实质审查时,往往需要法官从商事主体的角度作出经营判断,然后依据一般条款、一般法的某些规定作出裁决,司法的自由裁量权就会比较大。实质审查的结果很有可能造成与公司意思自治的精神相背离,而且对于法官来说也是危险的。
关于公司决议有效性确认诉讼是否可以成立问题,有人提出需要保持足够的司法冷静,对司法介入点难以确定的案件受理要谨慎。同时主张,在司法介入的路径选择上不能“抄近路”。也就是说,司法介入是对公司自治机制的补充和救济,所以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纠纷的前提,应当是已经穷尽了公司内部救济的一切可行手段。除非个别特殊情况,未经内部救济的起诉,均缺乏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当事人在寻找司法救济的路径时,应当选择特别法中特别条款规定的诉讼类型。经过穷尽特别法的特别条款,发现没有可供选择的诉讼类型时,可以选择特别法的一般条款寻求救济。从特别法的一般条款中仍然无法获得救济途径的,则只能考虑以一般法的规定求得司法救济。当司法介入公司自治领域时,需要十分注意这些选择路径的方法。
(五)股权激励与公司治理问题
对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以及民众与政府对于高管报酬的异议观察,有代表主张重新反思传统的股票薪酬与激励制度,重新思考不同要素参与公司利益分配问题,并就股票薪酬与期权薪酬进行了深入分析比较。不少代表认为以公司股票支付董事会成员薪酬的方式可以降低代理成本,使董事的动机和股东保持一致的传统观点已经不能完全成立。首先,股票薪酬把董事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联系在一起的基本前提过于简单。实际上,董事管理的动机通过SOX法案、机构投资者参与、股东诉讼、声誉资本的威胁得到强化。同时,股票薪酬激励董事管理的效用本身也存在争议。例如,董事薪酬构成既影响他们对管理层雇用合同的设计,同时也影响着该公司核算(公司盈余如何通过管理层来计算)的灵活性;股票薪酬还诱使董事勾结管理层操纵盈余(或“盈余管理”),并从事内幕交易;以股票形式支付薪酬可能会阻却那些担心资产被捆绑在股票的人从事董事会工作,从而降低董事会成员的多样性。笔者认为,由于董事会职责、作用、构成的变化,需要对董事薪酬重新思考。在当今企业高度治理的时代,董事薪酬不应该被视作为激发董事监督公司管理并且作为股东代理人的主要机制,而应该传达董事在忠实地完成这些任务的信息。建议董事薪酬应该以现金外加确定股权的形式构成,以保持董事的独立性及其有效监督公司管理的能力。这种新型的方案将促进董事会成员的多样性,同时为股东带来更多以及更长远的经济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