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纠纷的司法救济
——公司纠纷与司法救济专题研讨会综述
钟晓
【关键词】公司纠纷;司法救济
【全文】
随着2005年《公司法》的实施,司法在公司实践中的作用不断显现。不过,公司纠纷案件的司法处理也变得更为复杂。《公司法》的司法适用既需要平衡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问题,也需要协调公司经营效率与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问的利益平衡问题,公司纠纷的司法救济已经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研究与解决的重要课题。为了更好地适用《公司法》等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并正在进一步研究制定新的司法解释。2008年12月5日,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华东政法大学联合召开“公司纠纷与司法救济”专题研讨会,就公司治理的司法介入、公司清算与司法介入、公司清算与公司破产程序衔接、公司清算中的债权人保护、公司社会责任的司法介入可能性等问题进行专题讨论。来自上海法院系统、相关高校以及实践部门的专家学者四十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现将会议研讨的主要议题与学术观点综述如下。
一、公司纠纷诉讼类型及其所提出的问题
在二十多年的公司实践之后,各种公司纠纷不断显现。2005年《公司法》后公司诉讼案件情况分析整理对于理论界进一步研究公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总结上海法院系统多年的公司纠纷案件审理经验的基础上,向会议介绍了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公司纠纷类型。
(一)股东资格确认问题
股东资格是行使股东权与被要求履行股东义务的基础,不少公司纠纷案件往往以股东资格的确认为基础,甚至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也涉及到股东的资格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两类问题。一类是请求确认自己不是股东,比较多的情况是签名被冒用引起的纠纷。虽然直接要求确认不属于股东的诉讼不多,但在债权人以股东履行法定出资义务为由的追索案件中常常成为抗辩理由。此外,在将来的清算案件中可能也会广泛出现。另一类诉讼是实际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身份。这种争议案件的事实情况非常复杂。在相关主体之间存在协议的情形下,问题主要是协议在双方之间的效力与协议对外效力问题。另外,在合作股权投资中,也可能因为存在资金合作的投资者争议引发股权确认之诉。尽管司法实践中基本形成了“内外”效力区分对待的思路,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包括公司登记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等的记载与投资者之间内部约定存在差异的问题、股东资格确认可依赖的主要依据以及基本依据问题、股权发生变动情形下的股东资格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