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与公正司法
姜明安
【摘要】能动司法与公正司法的基本关系应该是:公正司法是目的,能动司法是手段。为了推进和保障公正司法,有必要提倡和实施一定的能动司法。但是,司法的能动性必须以司法的被动性为基础,不能突破法治的界限,不能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
【关键词】能动司法;公正司法
【全文】
传统法治理论认为,司法相对于行政,行政是能动的,司法是被动的。所谓“司法的被动性”,从诉的启动言,是不告不理;从诉的审理言,是当事人举证、当事人辩论,法官中立;从诉的裁判言,证据和法律是根据、准绳,不能有任何个人感情或意识形态参与其间,不以判决可能的影响、后果左右依法裁判。行政的能动,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司法的被动,是保障当事人自治权、自主权和维护司法公正、公平的需要。
而现代法治理论认为,司法不仅是被动的,同时也是能动的。司法虽然不能主动介入社会和干预社会,但司法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能动性影响社会,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虽然只能依证据和法律裁判案件,但法官在获取、审查、认定证据和发现、解释、适用法律方面有着大量发挥能动性的空间。法官虽然不能凭个人感情和意识形态办案,但法官是有思想的人而不是办案机器,其在审理和裁判案件的过程中,完全可以运用自己的法治理念和法律智慧,在追求合法性时,同时追求合理性;在追求形式公正时,同时追求实质公正;在追求个案公正的法律效果时,同时追求普遍正义的社会效果。这种追求不仅可以通过裁判实现,也可以通过调解(民事诉讼)和协调(行政诉讼)实现。
近年来,我国法律实务界的领导特别提倡能动司法。应该说,在我国现阶段强调和重视司法能动性的一面是有必要性的。这是因为:其一,我国现在正处在一个转型时代,不仅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在转型,法制和法治也要转型,也在转型。法制和法治怎么转型,其方向、目标和途径是什么,当然需要司法主动和能动的探索;其二,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初步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这个体系还只是初步的,框架性的,还不健全完善,还必须有赖执法、司法在其运作过程中通过能动地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规范性的司法解释)去弥补法律的漏洞和缺陷;其三,我们目前正处在一个社会矛盾、社会纠纷易发、多发的时期。如处置不当,这些社会矛盾、社会纠纷随时可能激化,演化成群体性事件。对此,司法不可能置身事外,无所作为。其必须能动地运用自己的法治理念和法律智慧,通过最有效的法律途径和法律手段,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