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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反垄断的根本手段

法律不是反垄断的根本手段


郝铁川


【摘要】一个经济体内部的垄断要靠开放经济来解决,自然垄断要靠科技的进步来打破,资源垄断要靠替代品的发现来冲破,国家造成的垄断要靠经济的极大发展和国家的消亡来根除,垄断行为的法律认定标准要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修正。法律虽然是反垄断的重要手段,但不是根本手段,比其更重要的手段还有技术进步、发展垄断产品的替代品、推进开放经济的形成等经济类手段。因此,不能迷信反垄断法
【关键词】反垄断;经济进步;法律
【全文】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自由竞争,追求最大限度的自由竞争是现代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垄断行为很多,尽管有些诸如专利性垄断、自然垄断等垄断行为一时是不能完全禁止的,但人们仍然要采取各种手段努力地限制它们。包括管制、反垄断法专利法等在内的法律都是限制垄断行为,或含有限制垄断行为意思的法律。这些法律在保护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促进一国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方面具有举世公认的重要作用。然而,经济问题最终还是要靠经济手段来解决,有关法律虽然是解决垄断问题的重要手段,但毕竟不是根本手段,比其更重要的手段还有技术进步、发展垄断产品的替代品、推进开放经济的形成等经济类手段。


  

  一、一个经济体内部的垄断要靠经济的开放来解决


  

  从历史来看,许多国家都曾实行过贸易保护主义政策,而这种政策必然导致一国之内某些垄断行为的发生。而后来打破此类垄断行为的方式,则是靠经济的开放和自由的世界贸易,实现资源要素的全球流动。


  

  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等人指出:“有证据表明一个开放的贸易体系会提高竞争力和促进最实用技术的应用。通过较低的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一国可以确保本国企业受到竞争的激励。当本国厂家制定无效率的高价或倾向于在某一部门形成垄断的时候,该国可以允许外国公司进入本国市场。”[1]外国竞争的威胁是比反托拉斯法有力得多的加强市场秩序的工具。[2]在西方学者反垄断的主要学说中,有一种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反垄断主张。[3]该主张认为,只要保持市场进入的完全自由,只要不存在特别的进出市场的成本,潜在竞争的压力就会迫使任何市场结构条件下的企业采取竞争性行为。在此环境下,包括自然垄断在内的高集中度的市场结构是可以和高效并存的,自由贸易的政策比通常的反托拉斯政策和政府规制政策更为有效。政府的反垄断政策关注的重点不应该仅仅是市场结构,更应关注市场是否存在充分的潜在竞争压力。现实社会中真正符合可竞争市场理论的行为并不多,因此该理论显然有其局限性。但它从一个角度揭示了在反垄断问题上开放经济、自由贸易比反垄断法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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