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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日反托拉斯法与跨国公司垂直约束行为

欧美日反托拉斯法与跨国公司垂直约束行为


孙斌艺


【摘要】在国际经营中,跨国公司选择垂直关系形式时,能够运用垂直约束来规避东道国反托拉斯法(竞争法)的限制。在反托拉斯法实践中,水平并购是诱发东道国产业竞争度削弱的重要原因,而垂直一体化和垂直约束会产生一定的反竞争效果,但由于同时具备促进竞争的功能,控制较为困难,法律实施成本也较高,在反托拉斯法实施过程中以放松这方面的管制较为恰当。
【关键词】反托拉斯法;竞争法;跨国公司;垂直约束
【全文】
  

  由于跨国公司经营地域广泛,大多数跨国公司又横跨数个产业,在每一个产业的垂直链条中居于一定的优势地位或者说拥有市场权力,在管理中往往涉及不同种类的文化、亚文化,文化冲突现象十分明显,而且不同东道国的经济体制、法律制度、政府对待跨国公司的态度、相关的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等等又极其复杂,单一的垂直关系形式并不一定能够适应这种多变的差异化的环境。因而,跨国公司在安排垂直生产和分销链条时,往往借助不同的垂直关系形式,或者采取垂直一体化的方式,或者采取垂直约束的方式。垂直约束是指跨国公司在安排垂直生产和分销链条时,与不同国家处于生产或分销链条不同层次的独立经营的公司,达成的协议或协商好的惯例,协议的目的在于安排交易方购买、出售或转售特定商品或劳务所遵循的相关条件。


  

  不论是采取哪种垂直关系形式,都会涉及到跨国公司与其他独立经济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同时会影响到竞争对手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和地位,可能对跨国公司进入的东道国产生一定的反竞争的效果。因而,各国反托拉斯法或多或少会对跨国公司选择垂直关系造成一定的限制。这样,分析各国反托拉斯法对跨国公司选择垂直关系形式,尤其是垂直约束这种较为隐蔽形式的影响,就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从理论发展角度看,传统产业组织理论中,最为著名的是哈佛学派的结构一行为~绩效模式(SCP范式),代表人物是Mason、Bain和Scherer。市场结构主要是指生产同种或类似产品的企业(厂商)与购买者(厂商或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运用卖方集中度、买方集中度、产品差别程度以及进入和退出壁垒等指标,考察卖者之间、买者之间、买卖双方之间以及在位者(市场中现有厂商)与潜在进入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理论范式研究的重点在于产业内的水平关系,对垂直关系问题所涉较少。即使在对垂直关系的少量分析中,哈佛学派也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认为垂直约束造成了市场活动的扭曲,强化了厂商的垄断地位,降低了市场活动的效率。芝加哥学派推崇自由市场经济中竞争机制的作用,主要运用基本的价格理论模型分析产业组织,代表人物是斯蒂格勒、德姆塞茨、波斯纳等。芝加哥学派这种基本的理论态度在垂直约束问题上也有突出的反映,强调自由市场竞争的效率,认为垂直关系的具体形式是厂商基于效率的选择,不应当禁止厂商的垂直约束行为。新产业组织理论则以分析企业策略性行为为主要方向,在分析方法上主要运用博弈论,尤其是以非合作博弈理论作为基本的分析工具。与传统产业组织理论类似,新产业组织理论的注意力同样集中于产业的水平关系问题,分析垂直关系的文献相对较少。现代新制度经济学有相当一部分注意力放在厂商之间的契约上,这些契约既包括约束水平层次上参与各方的行为,也包括对垂直层次上厂商行为的约束。这部分内容为分析跨国公司垂直约束问题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也是本文研究的重要思想来源。威廉姆森、诺思等经济学家对企业(厂商)和市场进行了精辟的分析,运用交易费用这一基本概念将原来视为“黑箱”的企业纳入研究视野,同时对介于企业和市场之间的中间形式(包括垂直约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在垂直约束契约形式、有效性以及在不同条件下对经济效率的影响方面,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出于对市场竞争、反托拉斯法的效果以及管制与放松管制等研究的需要,美国和欧洲的一些产业经济学家掀起了对垂直约束问题研究的小高潮,这期间的代表人物有Lafferty、Lande和Kirkwood、Mathewson和Winter、Comanor和Frech、泰勒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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