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公民实现民主权利可以通过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前者如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后者主要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选出人大代表参与组织其他国家机关、决定重大事项、监督等活动。选举法规定人大代表候选人有组织推荐产生和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产生两种形式。一方面,对推荐主体推荐前的公民参选,选举法本身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是发生在各法定的推荐主体推荐前的环节上,如要成为代表候选人,还要经过选民或政党、人民团体的推荐;另一方面,严格来说,选举法上没有“自荐”一词,但自己能否推荐自己成为候选人,选举法也没有禁止,只明确“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可以成为候选人。
从法律的精神看,公民个人希望通过自身努力获得选民推荐或自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而参加选举活动,并不违法。我国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参选人大代表,并希望通过自身努力被联名推荐或自荐为代表候选人,实际上是选民依据选举法第29条的规定寻求获得推荐或自荐,这也是选民依法享有的被选举权的题中应有之义,体现了选民的政治热情,应当从宽理解。另外,根据选举法第39条,选举人除了对代表候选人投票外,还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这也可以解释公民主动参选人大代表不违反选举法。
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公民参选并候选人大代表也符合宪法和国际公约对公民政治参与的精神。宪法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还通过其他各种形式和途径,依法参与管理国家或地方事务。根据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的规定,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公民所享有的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通常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担任公职等权利。从实际情况看,公民个人由十人以上选民联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并当选人大代表的并不少见。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38条,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总数,一般不超过应选代表总名额的20%;推荐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总数,一般不超过应选代表总名额的15%。从总体上看,他们主要是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成为代表候选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