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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选民参选人大代表候选人纳入法治轨道

将选民参选人大代表候选人纳入法治轨道


任进


【关键词】选民;人大代表候选人
【全文】
  

  2011年6月8日晚,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播报了一则新闻,主持人宣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某负责人就县乡人大换届选举问题的答记者问。央视记者提问称,目前有人欲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基层人大代表有何评论时,该负责人回答:中国的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只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讨论、协商或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该法工委负责人还介绍了正式代表候选人产生的程序。根据《选举法》,任何公民参选县乡人大代表,首先要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进行审查和确认;其次,要依法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按照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出,或者由各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第三,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交各该选区选民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必要时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四,由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活动。我认为,该负责人所讲内容,符合选举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国选举法第29条,除“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外,还有“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说,我国选举法没有“独立候选人”一词,且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都没有将选民十人以上依法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称为“独立候选人”。


  

  中央电视台记者所提 “独立候选人”,实际上是“希望通过自身努力获得选民推荐或自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而主动参选的公民个人”,而非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Independent candidate")一词,源自于西方,意指不代表任何政党或政治团体而参选议员或其他公职的公民个人。我国法律规定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主体,是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十人以上的选民或代表,而这里的所谓 “独立候选人”,意指在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过程中,非经政党、团体提名推荐,希望经过自身努力获得选民联名推荐或自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而主动参选的公民。将选民十人以上依法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冠以“独立候选人”称谓,似乎其他类型的参选者或候选人不够独立,而主动参选者不属于或独立于任何党派和团体,这些都容易引起误解,因此不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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