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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者对“共同欧洲私法”的推动

比较法学者对“共同欧洲私法”的推动


朱淑丽


【摘要】欧洲一体化进程为欧盟私法统一提供了可能性,而共同体立法存在严重缺陷又使统一成为必要。这种现实基础与欧洲比较法学的历史传统交汇起来,迅速促生了《欧洲民法典》运动。欧洲民法学者纷纷以比较法研究为依托,展开形式多样的学术工作,积极推动共同欧洲私法的实现,终于使一项乌托邦式的学术构思发展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
【关键词】欧洲私法;欧盟立法;兰杜委员会;共同法律文化
【全文】
  

  为了便于理解,笔者首先澄清下文将要使用的几个概念间的相互关系:本文语境下的“欧洲私法”(European private law)一般情况下是指欧洲共同体(或欧盟)层面上的民商事法律;它欲达到的目标或理想状态被笼统地称为“欧洲共同法”(ius commune europaeum)[1]或“共同欧洲私法”common European private law;《欧洲民法典》(the European Civil code)则是“共同法”的具体化和实现手段。


  

  一、引论


  

  “共同欧洲私法”并非一个新概念,它是古老的“欧洲共同法”在当前形势下的一个表现形式。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伊始,西欧就有几个法学者率先提出,如果欧洲形成了没有贸易壁垒的统一大市场和共同体,那么它也很可能需要一部共同的私法体系——《欧洲民法典》。然而,这种观点在当时并未引起注意。后来,随着《单一欧洲文件》(1987)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3)的生效,欧洲政治一体化进程取得了历史性进展,这为实现共同欧洲私法的构想注入了新活力。欧洲民法学者纷纷以比较法研究为依托,围绕“共同法”这一热门话题展开形式多样的工作,试图构建欧洲私法的理论框架。这批人即本文所谓“比较法学者”。


  

  欧洲比较法学的出现,一定意义上正是为了打破各国法学的特殊性和民族主义的狭隘性,重新实现欧洲法学的普遍性和统一性,同时也力图推动欧洲法走向统一,再次复兴欧洲共同法。这种历史渊源与半个世纪以来欧洲一体化进程的交汇,迅速促生了共同私法的议题。因此,无怪乎目前欧洲大多数民法学家会如此热衷于这一目标。[2]


  

  本文语境中的共同欧洲私法并非实在法,目前只具有比较法学上的意义。由于长期以来法学家们(至少大陆法系)垄断了私法知识的精致化发展,还由于共同体市场的高度复杂远非政治家们所能理解和掌握,“私法欧洲化”在很大程度上就成为一项学术事业。当前,欧洲法学者力图通过比较研究,完成一个能够为欧盟各成员国共同接受的私法结构,为《欧洲民法典》的制定做好准备,最终实现欧洲私法的统一。这项事业主要在欧盟范围内展开,因而文中“欧洲”一词,一般情况下仅包括欧盟成员国。


  

  二、欧盟对私法的干预使“共同法”成为可能


  

  共同欧洲私法的目的是要在理想和可能的范围内,通过协调或者消除各国法律秩序间的差异,实现各项原则的超国家的一致性。随着欧洲政治一体化进程的推进,欧盟成为推动欧洲法律统一的现实力量,使“共同法”的实现成为可能。


  

  《欧盟条约》将共同体的权限延伸到包括消费者保护在内的几个领域,为其协调私法和商法某些领域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依据o[3]同时,由于私法构成市场交易必需的法律基础,而且其各个领域具有内在的关联性(比如合同法和侵权法互补),欧盟立法必然触及成员国的私法制度。《欧盟条约》第5条则为共同体扩张其在私法领域的立法权提供了正当性。[4]其核心内容是,对于非条约明确规定的事项,如果成员国不能处理,而由欧盟处理比由成员国处理更合理的话,欧盟可以采取行动,但行动要在达到目标的必要范围内。上述规定成为欧共体试图推动成员国私法统一的依据。自此,欧共体开始越来越频繁地通过一系列指令和“软法”(soft law)调整成员国的私法。这种“私法的欧洲化”(Europeanization of private law)现象被视为一种新的法律类型的产生,即“欧洲私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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