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行政自制理论对传统行政法的功能提出了挑战。行政自制理论以行政实践为依据,强调行政系统具有一定的自制能力,通过强化行政的自我约束机制可以实现行政权良性运行,因此进一步发现和挖掘行政主体的自制潜能亦是行政法的重要功能。“行政法的作用不仅在于规范和制约行政权的有效运行,还在于为行政权的有效运行提供规则,在于使行政权在运行过程中依自身的自然轨迹发展,只有当这种发展脱离行政目标后,行政法才具有对其进行校正的作用。”{18}(P69)笔者认为,行政自制理论并不否定传统行政法的功能,而是强调行政法应当具备培育和形成行政系统自我约束机制的功能。否则,行政裁量权的强化与外在控制功能的萎缩必将导致行政的失范和专制,结果将难以确保行政正义的实现。
(二)重新建构行政法的原则
依据一般的理解,行政法原则是指贯穿于规范行政关系的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体现民主宪政精神和行政法基本价值理念,是指导和规范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争议处理的基本准则。目前通说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原则包括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其中行政法治原则包括依法行政,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维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平等对待相对方,合理考虑相关因素,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行政公开原则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政策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行政信息和情报公开;行政效率原则包括严格遵守行政程序,行政组织精干,加强成本效益分析等。也许不同学者对行政法原则还会有不同的类型归结,但其共通之处在于,所有行政法原则均是以行政法治主义作为理论前提,即行政权的运行必须接受立法机关的约束,同时处在的司法的控制之下,司法机关应当在其管辖范围内审查行政机关遵守法律的情况下。{19}(P103)很显然,这些行政法原则基本上都是以司法审查为中心的构建起来的,是对行政权具有约束力的价值体系。
但是,如果从行政内部视角观察,行政法原则有必要充实新的思想内涵。在笔者看来,如下两个原则在行政内部控制中是至关重要的:行政自律原则和行政自我拘束原则。行政自律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至少包括如下内容:其一,强调行政的自我控权,即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以内部规则、裁量基准等担保行政裁量权合法正当的行使;其二,重视执法过程的德性,将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有机结合,通过多元化的宣导和培训机制,将行政伦理、职业规范等客观规范转化为公务员个人之主观信念,并依靠这种内心信念指导、约束其外在行为。因此,行政自律原则可以在微观层面弥补依法行政原则的漏洞和不足。行政自我拘束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裁量决定时,若无正当理由,应受行政先例的拘束,对于相同或者基本类似的事件作出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处理。该原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实现行政裁量过程的平等对待,即要求行政机关在以后处理相当或类似情形的案件时,其处理结论必须在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与先例大体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