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自制理论的功能分析

  

  行政自制理论从行政系统内部着眼,探讨确保行政权良性运行的内部控制机制,所依赖的显然不可能是纯粹的法学资源,它需要借助各学科知识资源进行综合的理论解读。例如,在基础理论上,行政自制论者以现代行政伦理学为基础,强调行政人员应当在行政过程中主动考虑行政的道德约束,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应当以服务相对人、增进公共利益为主观动机,并且行政人员要能够积极地适应“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真正地把人(相对人)当作目的,而非为实现一己私利而任意利用的手段和工具。{1}(P104)在实现途径上,行政自制理论则以行政管理学作为逻辑出发点,指出应当构建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权力框架,真正实现行政组织自我管理的功能。{14}(P23)因此,行政自制理论的提出正是寻求并综合运用政治学、行政学以及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来建构行政法理论的一次努力和尝试,行政自制理论的提出,也契合了建立“开放式”行政法学的要求。


  

  三、促进行政法学体系的完善


  

  当一个学科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发生转变时,该学科的体系结构也将随之改变。传统行政法学的体系是以立法和司法的外部控制机制为基础搭建的,这就意味着以行政自我控权为目标的行政自制理论的提出,将对原有行政法学的内容和结构产生较大冲击,并促使研究者反思行政法学体系中既有的原理和制度的恰当性。


  

  (一)重新审视行政法的功能


  

  在“法的支配”原理的指引下,行政法在行政权的运作中承担着这样的角色:行政活动的目标是实现由代议机关的法律这一形式所表达的国民意志;法律或者基于法律的行政活动作为实现人权保障的机制,都受到宪法的约束;为了保障国民的人权,要求扩大和强化司法审查权。{15}(P22)由此可见,行政法的主要功能在于限制和规范行政权。例如,19世纪美国政府职能的重点几乎完全集中在那些旨在严格限制行政范围的法律约束之上,因而行政的自由裁量范围也不可避免地被缩小到一种无可奈何的地步。{16}(P368)正如罗斯科·庞德当时所描述的:“法律使行政陷于瘫痪的状况,在当时是屡见不鲜的。几乎每一项有关治安或者行政的重要措施都被法律所禁止……别的国家在行动前提交行政、审查和监督机构的事情,在美国却交给了法院,人们宁可用一般性法律来告知个人所应负担的义务,宁可让他依自己的判断自由行事,并宁可在他的自由行动违反了法律时再对他进行起诉和施以预定的刑罚。将行政限于无以复加的最小程度,在当时被认为是我们这个政体的根本原则。换言之,当其他国家走向一个极端并接受官僚时,我们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并接受法律的支配。”{17}(P12-13)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