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法学教授戴维斯曾经系统阐释行政法理论视角的转移问题。在《裁量正义:一项初步的研究》一书中,戴维斯指出:“限制裁量权的主要希望不在于颁布法律,而在于更广泛地制定行政规则,立法机关需要更多地敦促行政官员。”{8}(P59)在此基础上,戴维斯教授进一步指出,由行政机关制定规则以阐明法律的必要性在于:“无法指望立法机关提供必需的阐明。立法者及其职员指导自身的局限性,他们知道自己不适于规划详尽的方案,而且他们知道行政官员及其职员更合适,因为后者可以在有限的领域内连续工作很长的时间。”{8}(P60)尽管学界对戴维斯提出的具体构造方法存在有争议,但其提出的这种研究视角转向却赢得了广泛支持。应当说,在我国将行政自制理论作为理解现代行政法现象的一种观察视角和分析框架,是与西方行政法学发展一脉相承的,也与即将到来的福利国家时代的要求相一致。
二、拓展行政法学研究路径与方法
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学研究存在着“自说自话”的现象。尽管我国整体的法学研究经历了所谓的“幼稚”阶段,但目前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之间的对话与交流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并出现了诸多的法学交叉学科。但反观行政法学,其学术的封闭性依然十分严重,许多行政法研究者不关注相关学科所取得的研究业绩,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行政法学研究难以对现实行政领作出有效的回应。对此,罗豪才先生十分中肯地指出:“行政法学的发展需要摆脱传统的封闭模式,以开放的姿态吸纳其他学科的方法和思维方式,积极推动学科领域的交叉和融合,而不是仅就行政法学的问题而讨论行政法学。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开放视野,采用多元化、多样化的研究方法,从不同的视角认识行政法问题。目前,行政法学研究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仍然比较单一,需要创新发展。”{9}(P6)青年学者章志远博士也表达了类似观点,他认为应当在整个社会科学的宏观背景下,通过分享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以综合的视角构建开放式的行政法学。{10}(P57)
笔者认为,行政相关学科能够为行政法学提供丰富的理论资源,这一判断源于对行政法学核心范畴的认识。无论是“平衡论”还是“控权论”,均是将行政权视为行政法学的核心范畴。平衡论主张从行政权与公民权关系的角度理解行政法,强调“行政权既要受到控制,又要受到保障;公民权既要受到保护,也要受到约束;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也应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平衡。”{11}(P54)控权论关于行政法学核心范畴的理解存在着细微差异,如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法的对象仅限于权力和补救。{12}(P2)当然,也有学者认为行政权力、行政行为和行政责任是构成现代行政法结构的要素,它们分别是行政法各项制度的基石。{13}(P149)尽管如此,但有一点是共识性的,即行政权是行政法学的核心内容,行政法的制度设计以及行政法学的解释理论是围绕行政权展开的。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行政权不仅是行政法学的核心范畴,同时也是其他行政相关学科的重要范畴,行政权在实际运作中所产生的问题既体现在法律上又体现在政治体制、组织结构以及行政伦理上,如行政学、政治学与社会学等均对行政权有不同的理论解读。因此,要妥当解决行政权运作中存在的诸多缺陷,必须参考和借鉴多学科的研究路径和方法。但就目前来看,行政法学与其他行政相关学科并未展开深入交流,行政法研究者依旧习惯于采用纯法学方法来解决现实问题,很显然,这样的做法是难以取得最终成功的。以行政裁量权为例,当我们查阅相关数据文献时就可以发现,以此为主题的研究论文数以千计,但研究模式几乎如出一辙,即先论述行政裁量权对现代社会是十分重要的,然后指出行政裁量权有滥用的可能,因而需要对它进行控制,最后指出需要从立法、司法以及行政三个方面着手实施控制。然而这种撒胡椒面式的研究是一种缺乏问题意识的表现,没有明确目的性和针对性,既不能形成知识增量,亦于实践无补。这一现象直到最近几年,少数学者从裁量基准这一行政自制的视角对其进行探讨才开始有所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