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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宪法60年

  

  有关该问题的零星文献都高度重视通过宪法成立之共同体建立之初的情形。有人认为,倘若宪法与战胜万恶的旧制度或实现使民族统一的伟大构想联系在一起,那么就存在一个有利的文化条件,能使宪法发挥法律意义之外的作用以及融合力。宪法也不仅只是一个法律文本,而且还是社会的“思想库”,社会自我认识以及最高热望的体现。假若这种观点无一例外能够成立的话,那么从象征意义角度来看,基本法并不满足这些条件。制定基本法一点都不是在欢呼胜利的背景下开始的。对基本法的接受以及重视是一个漫长发展过程的结果,这远远落后于基本法一开始就取得的法律层面的实效性。


  

  但宪法爱国主义到底是如何产生的呢?有可能恰恰是西德作为分立国家的缺憾,促使人们过度地抬高了宪法的地位。一般来说,爱国主义在宪法中找不到根基。对此有其他一些更起作用的融合因素,民族、历史、文化是其中最重要的几个。但这几个惯常的融合因素在联邦德国都不具备:民族因素不具备,因为两德是分立的;历史因素不具备,因为德国背负着大屠杀的耻辱;文化因素也不具备,因为它是分裂的民族最后的统一纽带。如果人们要解释为何基本法在原联邦德国能获得如此不同寻常的重大意义,那么,有不少论据支持下述的观点,即:基本法跨越了上述融合因素的缺位。在原联邦德国,基本法象征着与纳粹历史的决裂、德国重新回到文明国家的大家庭、比民主德国更好的另一种选择,以及民主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


  

  人们当然可以质疑这些是否的确都是基本法的功劳,但对此问题的答案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些实际上都已被归功于基本法。基本法代表了这些成就。基本法中反映了联邦德国的自我认识。所有这些之所以成为可能,都与基本法在法律层面无所不在的重要性有关,而这种重要性如果没有联邦宪法法院则不会实现。是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其判决赋予了基本法在法律层面的高度重要性。基本法对每个人的重要意义通过这种方式变得越来越明显。每个人都可以启动宪法法院的监督程序,并亲身体验到,宪法的诉求可以抗衡强权而得到实现。这提高了民众对宪法宪法法院的支持。反过来又鼓励了政界遵守宪法。在这种环境下不遵守宪法会付出巨大的政治代价。


  

  十、变化中的宪法爱国主义


  

  基本法具有高度象征意义所赖以存在的特殊条件现在已不复存在。德国自1990年起在政治上重新统一成为一个民族国家。这样一来,能够解释高度宪法文化的几个条件都消失了。爱国主义不再依附于宪法宪法爱国主义的时代是否一去不复返呢?在原联邦德国树立起来的对基本法的高度重视,在西德民众中保留下来。但是,东德的民众没有与基本法一起成长,所以,不会形成像西德那样经过几十年养成的与宪法的关系。1990年时错过了一个好机会来让东德的民众也感受到,宪法也能够反映他们的经验和期冀。基本法第146条的承诺仍未兑现。宪法爱国主义的基础因此变窄了。但现在再后补进行全德国的立宪,已没有任何意义,因为错过了“立宪的时刻”[10]就不会产生所期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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