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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宪法60年

  

  上述这些对宪法的认识在联邦德国都不复存在。在德国历史上第一次设立了一个机构,他的职能是实现宪法的要求,以及在不受政治利益左右的情形下,对宪法涵义的争议独立作出决定。当然,单有这一点还不足以促使宪法发挥实效。假使魏玛共和国也有一个享有现在联邦宪法法院职能的宪法法院,但仍然抱守实证主义-形式主义的解释方法,则这样的宪法机构也不会使宪法发挥不同的作用。由此,宪法解释方法的重要意义也就一目了然了:宪法解释方法不是用来探求已给定的规范含义的一个内容中立的工具,而是加入到宪法文本中的一个独立要素。


  

  与二战前的主流观点不同,联邦宪法法院从一开始就对新宪法持实质主义的立场。有两种实质主义的方法比较突出,一种是以价值为核心,另一种是联系现实。联邦宪法法院将宪法规范理解为价值的法律体现。宪法解释的原则是:将宪法中确立的价值在具体情形下最大可能地予以实现,也即,实现宪法在社会现实中所调整领域里想要达到的目的。但社会现实处于不断的变动中。什么是最大可能的实现,只能视现实的具体情形而定。因此,现实分析在联邦宪法法院判决中司空见惯。这使宪法判决具有了生机勃勃的基本特征,联邦宪法法院也藉此在60年中成功地使宪法与时俱进,并且使受宪法保护的价值不受到新危险的冲击。


  

  八、通过联邦宪法法院判决使宪法发挥实效


  

  2009年的基本法不再是1949年的那部基本法,这不仅与正式的多次宪法修改有关,而且与对宪法文本的解释有关。正式的宪法修改主要涉及的是国家机构部分,而且主要是联邦国家制度,而这个制度很早就通过国家实践中央集权化了。除了多次细节性修正外,联邦国家制度经历了两次体制变化,即:1969年和2006年的联邦制改革。其他较大的宪法修改涉及到的首先是两个复杂的事情:一是1956年增加的军事宪法,这在1949年时因为长期的军事占领统治还不能自主规定;另一个是1969年新增的紧急状态宪法。此外,在两德统一过程中也有很多必要的宪法修改,这一方面是为了促成统一,另一方面是为了解决随之带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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