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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宪法60年

  

  民主制度的光辉也没有普照到公共行政、司法机关以及军队的大多数成员,他们依旧维系在旧制度中。选举法加剧了政党分立,以意识形态为导向的政党极少妥协,这些都使政党联合执政不可避免,而且促使政府更加不稳定。魏玛共和国在14年中历经20任政府,其中,最长的不到两年,最短的执政不足两月。有很长一段时期政府只能依靠总统的紧急状态权力来维持统治。在纳粹和共产党在国会共同拥有绝对多数席位后,总统的紧急状态权力也无济于事了,议会多数派能推翻每一个政府,却不能推选出一个执政的政府。


  

  所有上述这一切在联邦共和国都没有重演。民众对基本法一开始就漠不关心。不过,社会对宪法的接受程度不断加强,而不是减弱。而且基本法的极端反对派从来都没有形成一股势力。马歇尔计划取代了凡尔赛和约。联邦德国经历了近20年的经济持续增长,直到1967至1968年间二战后的第一次经济危机到来。较长的经济繁荣时期使建设社会福利国家成为可能,而且也加强了人们对政治体制的信任。以前的政党林立被政党集中取而代之,而且政党不再自许为意识形态政党,而是人民政党。联邦德国享有了一个稳定的民主制度。通过选举总是能产生有执政能力的议会多数派。在60年中有过八任联邦总理,其中,即使在位时间最短的也超过了魏玛时期最长的。紧急状态也从未出现过。


  

  但这不是说,联邦德国的发展总是风平浪静的。相反,其历史也充满了矛盾冲突。其中,也有很多矛盾是具体争议涉及的宪法规范的涵义问题。没有任何一个具有影响的政治或社会矛盾最终不是提交到联邦宪法法院的。不同于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是,联邦德国成功地使冲突在宪法的范围内解决。宪法是冲突解决办法的判断标准,但其自身不会成为争议对象。认为这些冲突会损害宪法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如果冲突双方都把宪法作为自身没有争议的依据,那么宪法的地位在冲突中更会得到加强。只有无足轻重的宪法才不会引发关于宪法解释的争论。


  

  七、宪法解释:确定价值并联系现实


  

  但是,更具有重要意义的是,从宪法中可以获取哪些解决冲突或应对挑战的答案。这就涉及到宪法解释的问题。因此,在此要提到解释的方法。魏玛宪法时期坚持的是实证主义或形式主义的宪法解释方法,在德国的市民阶层妥协于现存制度,放弃民主抱负并对基本权利丧失兴趣后,这种解释方法在帝国大行其道。1919年宪法上的重大转折并没有影响到宪法解释方法。新的法律仍然用老的方式来解释。年轻的国家法学者们则持反向主张,即反对形式主义的解释方法,主张从实质上理解宪法,但这一反向主张在1933年以前没有能够推行,而且其本身也常常不够民主。


  

  当时对宪法的理解是形式主义的。宪法从形式的角度与一般法律的区别仅在于:宪法的修改需要议会三分之二多数的同意。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只要获得了三分之二多数的同意,就可以修改宪法文本或者无需修宪而破坏宪法。对修宪设定内容上的限制没有被认可。对民主的认识当时也是形式主义的。民主被等同于多数决原则。只要是议会多数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决议,就都有效。基于这种理解就不可能通过多数决来反对废除民主制度,从而捍卫民主政体。法治国家也被从形式上来理解。法治国家被减缩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受到法律的约束,而不论法律的内容如何。最后,对基本权利的理解也是形式主义的。基本权利排除没有法律依据的侵害。但由于基本权利可以通过法律来限制,所以人们认为,基本权利不是高于法律,而是低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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