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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宪法60年

  

  五、宪法文本:吸收魏玛宪法的教训


  

  基本法经受住考验是因为其作者吸取了魏玛宪法的教训吗?的确,从魏玛宪法的命运中人们总结了很多经验教训。如果不把基本法理解为对魏玛宪法以及随后的宪法虚无的纳粹统治之反思,就不能领悟基本法。基本法的执笔者们尽管有很多意见分歧,但统一达成的基本原则是:“永远不再!”永远不再像1933年那样自我放弃民主制度。永远不再像纳粹主义那样否定法律对国家的约束力。1933年事件的启示以及其后12年魏玛宪法所表现的弊端都成为基本法的工作计划。从这点出发,可以解释基本法中国家机构和基本权利部分的很多条文。


  

  在基本权利部分,首当其冲的是人的尊严这一基本规范,它列在具体基本权利前面,并且能影响其他所有条款。不同于可以通过法律来限制的那些基本权利,人的尊严被宣告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不仅要尊重人的尊严,而且要保护人的尊严,而国家对具体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在宪法文本中没有规定,是后来通过联邦宪法法院发展出来的。基本权利在内容上依据了以前宪法的规定,但吸取以前宪法中基本权利缺乏重要性的教训,基本法对基本权利的效力作了强调。根据基本法第1条第3款基本权利约束包括立法机关在内的所有国家权力机关,而且是直接有效的法律。


  

  在国家机构部分,人民、总统、议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按照有利于纯粹的代议制议会民主的方式确定下来,确保宪法秩序得到特别重视。“可争论的民主”理念应该能使宪法秩序的极端反对者被及早制止。各政党必须按照民主的方式组织。新秩序的基本原则不在宪法修改之列,不允许破坏宪法宪法坚决意志的最重要体现是成立一个旨在贯彻宪法的机构,即:联邦宪法法院,其被赋予了一系列职权,而且随着1951年《联邦宪法法院法》的生效,每个认为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的人都可以向联邦宪法法院寻求救济。


  

  人们若问,这是否即为基本法成功的秘诀,则对此没有明确的答案。不过,引人注意的是,为克服魏玛议会民主之缺点以及避免魏玛宪法无力阻止破坏民主之窘境,而制订的一系列宪法规范在联邦德国的历史上都几乎没有发挥作用。因为,没有颠覆政权的萌芽需要动用可争论民主条款去扼杀,也不需要启动基本法79条第3款去制止通过修宪来颠倒基本法的企图。持反对意见的议会多数派也没有使国家处于无政府状态,具有建设意义的不信任投票因此也不必去阻止这种情形发生。这说明,基本法已经针对使魏玛共和国覆灭的危险做好了全副武装,而这些危险在联邦共和国却没有重现。


  

  六、宪法的大环境:有利的发展条件


  

  因此,人们更要探求使一部宪法成功或失败的其他因素。谈及基本法的大环境,有启发意义的是与魏玛宪法的再次比较。魏玛宪法1919年由议会绝对多数通过。然而,三个有功于宪法通过的民主政党,却在1920年的第一次国会选举中失去了多数派政党地位,而且再未重新获得。失败的主要原因在于沉重的凡尔赛和约,民主派政府必须接受这个和约,而该和约给魏玛民主国家投下了长久的阴影。从一开始就存在反对新制度的极端主义者,这其中,除了主张革命且进一步按照苏联模式建立委员会制度的人外,还包括那些想通过革命建立独裁而非议会政体的人。随着动摇共和国的经济危机的不断发生,这些人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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