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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宪法60年

  

  基本法的成功还包括其在国外获得的广泛认可。基本法成为很多在20世纪的最后25年内成功从各种独裁专制中解放出来的国家的制宪模本。人们在联邦宪法法院能强烈感受到这点。尤其是在1989至1990年的巨变期间,一个接一个的考察团来到卡尔斯鲁尔,想通过联邦宪法法院来了解基本法及其解释和适用机制。如果德国在这种情况下成为首选的考察目的地,那么,相关的原因在于,德国被视为从独裁专制国家转型为经济强大、民主稳定的国家之楷模。这种转型的成功在起草新宪法以及建立宪法法院的过程中,与基本法以及联邦宪法法院对基本法的适用有密切联系。在很多善良的人眼中,联邦德国的崛起要归功于其宪法制度。


  

  基本法在联邦德国国内的发展则通过一个特别的词语组合表现出来:“宪法爱国主义”。该词汇最早由保守的政治学家和时评家Dolf Sternberger1979年5月在《法兰克福汇报》纪念基本法生效30周年的社论中使用。[2]Sternberger写道,在这个分立的国家没有爱国主义的一席之地。但是,西德有其引以为荣的东西:基本法。他所称的“第二爱国主义”创造了宪法爱国主义的概念。七年以后,尤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在历史学家的争论中使用了这个概念。哈贝马斯称赞德国转向西方的政治文化,认为这是联邦德国的伟大贡献,并得出结论,唯一使我们与西方不疏远的爱国主义,就是宪法爱国主义。[3]从这一刻起,联邦德国社会,不论左派、右派,都在宪法爱国主义中联合起来。人们在其中看到了社会认同的基础,社会融合在很大程度上也通过宪法来实现。


  

  四、经受住考验的宪法


  

  宪法如何经受住考验呢?第一个可能的答案是:因为这是一部成功的宪法。实际上,自从基本法诞生40周年以来以及最近一段时间,认为基本法是“德国有史以来最好的宪法”的赞誉就不绝于耳。人们形容基本法“经受住了考验”,而以前从来没有如此评价过一部宪法。同时,人们经常联想到作为反面典型的魏玛宪法,一般认为其没有经受住考验。魏玛宪法曾长期仅靠总统的紧急命令权而勉强存续。从1932年起,合宪的统治已变得完全不可能了。在这种情形下宪法任命希特勒为帝国总理,这样一来,就不可避免地自动放弃了第一个德国民主政体。在议会委员会的成员们看来,魏玛宪法是共和制失败而纳粹主义上台的主要原因。


  

  但这种评判与国内外对魏玛宪法的最初评价截然相反。当时,那些并非自始反对民主宪政国家的人们认为,魏玛宪法是那个时代最现代的民主宪法。这看起来互相矛盾,但却说明,作出“经受住了考验”这个评价,针对的不是宪法文本的质量,而是宪法的实际作用。因此,这是从历史回顾的角度作出的评价,它所依据的不单纯是宪法的文本,而是宪法的命运。但这不是说,宪法文本的质量不重要。而是意味着,决定一个时代宪法之作用的,不单是宪法文本,还有宪法所面临的挑战,也即宪法发挥作用的环境,以及从宪法文本中所能找到的应对挑战的答案。这就涉及到宪法解释的问题。宪法能否经受住考验取决于宪法文本、宪法所处的环境以及宪法解释三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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