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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宪法60年

  

  二、制定宪法的不利开端


  

  在这种广泛意义上来讨论宪法变迁则应从制定宪法的背景开始。宪法制定的开端从各个角度来说都是不同寻常的。制定一部建立西德国家之宪法的设想当初并非出自德国人。基本法的历史更多要追朔到东西两大阵营对抗时的三个西方占领国的动议。当时,西部占领区上已重建的各州的州长们对盟军的这个要求深恶痛绝,因为他们非常害怕事实上已经形成的两德分裂状态通过这部宪法在法律上被固化下来。因此,他们首先试图回避这个令人难以接受的建议,徒劳无果后,就竭尽所能使这部法律文件以及据此缔造的国家看似权宜之计。


  

  这种努力体现在制宪时的很多决定中。例如,制宪时召集的不是由选举产生的制宪大会,而是由各州代表组成的议会委员会。该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文件未冠名为宪法,而称之为基本法。序言强调,基本法规定的是达到民族和国家统一之前过渡时期的宪法制度。基本法第23条对1949年联邦德国以外的地区加入新成立的分立国家持开放态度。基本法在第146条的最后一款中宣告,基本法的效力终结于整个德意志民族通过自由意志制定通过的宪法生效之日。该宪法不是由全民公决通过,而是由各州议会的决议通过。但是,从内容上看,基本法是一部完整的宪法,而且是没有受到盟军深刻影响的德国作品,虽然盟军保留了审批权。


  

  新宪法产生的条件一点都不利,不仅仅因为这是一部德国政治家不愿意着手制订的宪法,而且是因为宪法制订工作没有广泛的民众参与。在当时那个被摧毁的、战败的、分立的、饥馑的国家有很多其他事情需要优先处理。当1949年5月8日宪法文本完成时,媒体和专家们给与的主要是批评意见。宪法的生效也没有当作庄严的时刻来对待。这种对宪法的冷淡态度在其实施后也没有改变。例如,1951年5月《基督徒和世界》报纸甚至写道,波恩做得不错,没有给基本法建立圣坛,而且让基本法的第二个生日静悄悄地度过。[1]


  

  三、所制定宪法的结局:宪法爱国主义


  

  基本法的开端虽然如此出师不利,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基本法却成为了德国历史上最成功的宪法。其他的德国宪法都没有基本法这么长寿。自1990年起基本法还成为了整个德国的宪法。最主要的是,基本法发展成了一部最重要的宪法。之前没有一部德国宪法对政治进程这么至关重要,也没有一部宪法对社会秩序产生如此深刻的影响。在德国,关于政治意图、纲领或措施合宪与否的问题对政治论题的决定作用,远远大于其他宪政国家。政治问题很大程度上成了宪法问题。在政界存在着遵守宪法的基本意愿,而民众对宪法的尊重也与日俱增,到1989年时达到了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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