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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宪法60年

德国宪法60年



——同一性与变迁

迪特·格林(著);喻文光(译)


【关键词】德国宪法
【全文】
  

  一、一部经常修改之宪法的同一性


  

  2009年时人们庆祝了基本法生效60周年,但这部基本法已不再是1949年5月23日生效时的基本法了。因为迄今为止,它已被修改了58次。最初宪法文本的146个条款只有81个保留了1949年的原样,其余的65条以及序言都被修改过,有的还被多次修改,例如第106条就修改过6次。随着时间的推移,基本法增加了47个条文,但其中部分又已经被废止。并不是所有的修改都使宪法变得更加完善,但几乎都使其变得更长。如今的基本法比1949年时的要长两倍多,而新难民条款的长度则近乎是原来的40倍。


  

  如果人们从字面含义来定义同一性概念,那我们今天拥有的是具有相同名字的另一部宪法。问题是:这种同一性概念是否适合宪法宪法应当将政治和社会秩序的基本原则从政党关系和多数派的频繁更迭中抽离出来,而且应当确定一套制度结构,在这套结构中,对新挑战的应对以及优势政治势力的更替都能有序地、遵守原则地进行。宪法自身也不可避免地会面临挑战,尤其是像基本法这样规定得如此详细的宪法宪法如果不能针对挑战作出调整,就可能丧失其在当代的重大意义。因此,当谈及宪法的同一性时,必须将宪法修改变动的可能性考虑进来。


  

  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宪法修改都在同一性上保持中立不变。魏玛宪法在希特勒被任命为帝国总理后并没有被废除,而是根据其条文作了修改,而且改得几乎面目全非。没有人会在此提及宪法的同一性。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极端的但又非革命性的根本变化,是因为魏玛宪法没有给修宪的立法者设定内容上的界限。基本法第79条第3款吸取了教训,规定宪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不能被修改。因此,第79条第3款可被理解为确保同一性的条款,它保证了宪法在变迁中的连续性。如果人们遵从基本法第79条第3款所保障的宪法核心,那么我们就一直生活在同一部宪法的庇护之下,即使宪法核心之外的内容有很多修改。


  

  这绝对不仅仅只涉及到宪法文本的修改。有时候宪法文本没有变动,但宪法规范的意义或其效力范围却发生了变化,例如,通过对宪法文本的解释。多方参与这种宪法解释活动,但最持续的是宪法判决,因为这种解释对其他参与者具有约束力。为区别于宪法修改,这被称为宪法变迁。此外,还有宪法功能(即宪法在其效力范围内实现的作用)的变迁。这种变迁既不是条文文字的变化,也不是条文涵义的变化,而是宪法随其发挥作用的环境而变化的进程。该变化过程在讨论宪法的同一性和变迁时也不能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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