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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经济法解读

  

  我们可以预见到的是,当类似于本案的环境侵权纠纷在我国通过法官的判决可以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时,经济法和民法的互动也就由此展开,即司法可以非常好地解决的环境侵权纠纷,政府应该尽可能少地介入或不介入,我们的政府就可以并可能将更多的目光投向环保的其他领域,而不是耗费非常多的精力来进行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调解。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的公平正义应该是所有法律共同追求的目标,无论是经济法、民商法还是其他法律。但是,如果我国法院对环境侵权纠纷的受理和处理不能从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维护的角度来解决问题,作为弱势群体的污染受害人迟迟无法得到较好地保护和支持,那么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对环境侵权纠纷的调解必然也应该继续持续下去并继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这也是环境主管部门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和当然使命。


【作者简介】
孟雁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万欣,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交商事司工作人员。
【注释】参见李昌麒主编、蒋亚娟编著、陈汉光主审:《环境法学案例教程》,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9页。
关于经济法、民法、环境法的界定问题,学术界南争论颇多,本文无意对此发表更多的意见,而是在经济法是政府为了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目标介入经济活动,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法在理念上更接近经济法的基础上展开本文的论述。
参见冷罗生著:《日本公害诉讼理论与案例评析》,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05页。
参见孟庆瑜、刘武朝、范海玉著:《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实务》,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5页。
参见李克荣、于彦梅:《环境弱势群体——农民环境权保护》,载2006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参见刘恩峰、薛亚娟、王慧、刘英泽:《试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载《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9期。
参见史际春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7页。
参见望田:《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法律警示》,载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生态环境与保护》2006年3月刊。
参见望田:《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法律警示》,载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生态环境与保护》2006年3月刊。
参见孟雁北:《环境侵权责任中的公共政策问题研究》,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4期。
参见李昌麒主编、蒋亚娟编著、陈汉光主审:《环境法学案例教程》,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8页。
参见黄铿:《环境维权破解地方保护》,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主管、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主办《绿叶》2006年第10期(总第101期)。
参见王树义著:《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页。
参见王树义著:《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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