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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环境合作与可持续发展法制初探

区域环境合作与可持续发展法制初探


李英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我国的经济正处于加速发展时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超过其承载能力,为了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区域环境合作。
【关键词】环境保护;区域合作;可持续发展;法制建设
【全文】
  

  前言


  

  环境与发展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通关注的两个重大问题之一。可持续发展的提出,把环境与发展纳入了统一的框架,表明人类对环境与发展关系的认识有了质的进步,区域环境合作与可持续发展是一项复合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诸如核污染,跨国酸雨,海洋污染、臭氧层破坏,全球气候变化、全球荒漠化,全球水危机、生物多样化锐减,从十九世纪的双边渔业公约到联合国的成立,从联合国的成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从斯德哥尔摩大会到1992年的里约联合国环保大会,人类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资源保护与环境合作的重要性,制定并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生物多样化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联合国海洋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等,我国作为世界成员中的一份子也参与其中。因此多边与双边合作是促进全球环境改善与保护的必然途径。[1]


  

  我国的生态环境发展同样很不乐观,世界十大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中,中国的城市就占七个。从我国的经济发展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日趋严重,且其发生源种类繁多,诸如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有毒化学品污染以及水土破坏、矿产破坏、森林破坏、草原破坏、湿地破坏、风景名胜区破坏等等。这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情,时刻提醒着我们可持续性发展思想的重要性。我国对此也是从环境立法的角度确认和保护环境权,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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