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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用的十大技术难题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用的十大技术难题



——兼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张斌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规则定位上反映的是“程序理性”而非“实体理性”,在法律效果上对辩方有利而非对控方有利,在事实认知上妨碍事实查证而非促进事实查证,它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体现了一国刑事司法的法治水平。目前我国严格运用证据排除规则存在十大技术难题,即定义难、辨别难、提出难、举证难、调查难、对质难、认定难、排除难、协调难和配套难。“两院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价值理性层面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实质确立。在技术理性层面是否解决或者部分解决了上述十大技术难题,需要将其15条规定逐条与上述技术难题进行对照分析。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十大技术难题;价值理性;技术理性
【全文】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据法属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含义,是侦讯主体通过非法程序或者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无论表现为言词形式还是实物形式,基于程序正义或者人权保障的价值选择,在法律层面作禁止使用的规定(德国的说法),或排除它的证据能力(美国的说法),或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我国的说法)。对其可作如下三方面的理解:


  

  (一)在规则定位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反映“程序理性”而非“实体理性”的证据规则。如果把证据法规则按照“程序—实体”模式来进行类型化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旨在于用一种“刚性”的办法,强制排除滥用或者误用侦查取证权力所获取的证据,以此来规范侦讯主体的取证程序和取证方法。这类规则针对的问题,是刑事案件的程序问题;透射的理性,是依据人权保障和程序公正观念的程序理性,与证据方法、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规范案件实体问题的证据规则有着明显不同。从这个角度来讲,也可以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反映的是“价值理性”而非“技术理性”。


  

  (二)在法律效果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辩方有利而非对控方有利的证据规则。在英美被称作“警察的手铐”。这就意味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类限权规则或者叫控权规则,它要限制的是取证主体的取证权力,控制取证主体取证权力的不当运用和违法运用,因而在最终效果上对辩方有利,而对控方不利。


  

  (三)在事实认知上,非法证据排除主要是妨碍事实查证而非促进事实查证的证据规则。非法证据规则要排除取证主体通过非法程序或者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这些证据从国外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实务上来看,不少是具有事实证明作用和价值的,只不过基于取证程序或者方法的不法性而要作法定排除,其中最典型是“辛普森”案。这个在我国可能半个小时就可以判定嫌疑人有罪的案件,在美国却用了半年,而且还因为取证程序的缺陷而导致定罪的关键证据不能使用。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述的证据法属性,德国学者罗科信有一个形象的比喻:如果说包括刑事证据制度在内的整个刑事诉讼法是一个国家宪法和法治化程度的测震器,那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刑事诉讼法这部测震器上最为重要的装置,或者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法的测震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重心在于,以一种真正带有法治信念的程序做法严格规制侦查人员的取证手段,为他们的取证设置一个很高的技术标准。这种反映程序理性、对辩方有利、妨碍事实查证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体现了一国刑事司法有多高程度的法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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