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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仍然是今年的热点话题。学者们一致呼吁扩大“损害”范围、拓宽原告适格范围。在共同原告中甚至可以包括自然物,尤其是濒危物种,在特定的情况下(面临灭绝危险的时候),应允许其享有象征性的诉权(其实体权利则由物种保护法来规定)。[27]在立法模式上应采综合立法与分散立法相结合的方式,即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基本原则与制度,在《环境保护法》中作出特殊的规定,又在环保法的其他专门法律法规中进行具体细化。在制度安排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并建立案外人参与制度、诉前禁令制度。取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时效。⑦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与环保法对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要件规定不一致,容易造成混乱,所以,建议废除《民法通则》第124条中关于“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的要件规定。


  

  (六)动物保护


  

  学者们认为人类与其它生命物种种群生存于同一生命共同体中,人类应当承认并尊重其他物种种群存在与发展的这种自然权利,并维护他们的福利,与他们和谐相处。为体现人类的义务,应当在宪法中增加“应当尊重其他生命物种的生存权利”的原则规定。40还有学者认为应在动物福利法中确立“动物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动物的自然权利和福利权利,而不是“动物的人权”。[29]动物作为法律上的主体,享有有限的权利,是一种类主体。囿于现有的立法资源,我国的动物福利法只能将一部分动物作为个体的权利主体,而将其他的动物作为一类享有法律上相应的权利。[30]还有学者认为,人类不可能从根本上放弃人类利益高于动物利益的原则,平等地对待所有动物。正确处理人与动物的关系关键在于平衡好人类针对动物的多种利益关系,当代人与未来人针对动物的利益关系,把动物当作一种自然生物对待与作为人类伦理和法律主体对待的关系,最大限度实现人类自身的利益。[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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