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批判性思考

  

  作为专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比一般社会车辆车主更加熟悉有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更加自觉地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但这似乎更应是货运经营者自律的问题,而难以成为对货运经营者做更为严厉规定的理由。在当前违法超限运输还比较普遍的情况下,如果社会车辆车主违法超限运输未能得到平等制裁,那么货运经营者守法经营的成本势必会相对增加,货主便会寻求自货自运方式进行超限运输,以规避六十六条规定的处罚。专业货运经营者在与自货自运的“竞争”中,就处在一个不平等的环境中。专门针对经营性货运车辆超限制定这样条款,实际是对道路运输行业的打击,是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歧视。这还会导致道路运输市场的萎缩、整个道路货运行业的衰败。而与此同时,违法超限运输的现象总体上可能并不会减少。


  

  原想借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力量共同治超,结果却伤及了道路运输行业,其中的原因,恐怕还是对营业性道路运输界定不够清晰,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范围认识比较模糊。类似的条款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还有第四十一条六十八条。在这两条这中,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都被当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的经营性货运站;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都被当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的道路货运经营者了。这也是以偏概全的。超越职责范围的事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不了,也管不好。


  

  二、吊销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营运证,不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只对营运证的发放和管理做了原则规定“对予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道路运输证>修改说明及管理使用规定》(交公路发〔2005〕524号附件二)等,对营运证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综合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勾勒出《道路运输证》(即营运证)的概况。《道路运输证》是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机动车辆,均须持有《道路运输证》,并随车携带,以备查验。在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载明车辆的号牌、类型、吨(座)位、尺寸,车辆所属业户名称、地址、经营许可证号、经营范围,另外还有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违法行为记录等内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