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的管理方式,近年来出现了专门设立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构,既有行政机关也有非营利的事业法人。如陕西省的统一建设管理办公室,深圳市的建筑工务署、工务局,珠海市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等,代表政府统一行使业主职能,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但其业务范围一般都不包括公路等专业工程在内。实际上已有地区地方交通系统内部已经诞生了类似机构,如建设管理处、工程建设处等,作为独立法人统一承担公路工程项目业主职责。这不失为一种能够解决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法人问题的适当方式。
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充斥着不适格的项目法人,这既有公路建设市场不成熟的环境因素,也有体制上的原因。当前我们或许只能做无奈的选择,但项目法人制度推行和真正落实毕竟是大势所趋。消极适应不如主动改变。
(二)依托合同管理,理顺各方关系
在公路工程建设中,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建设的管理是行使公权力,与项目业主及各参建设单位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而项目业主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监测、咨询单位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商等各参建单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公路工程建设而形成合作关系。这一关系形成的凭证便是工程合同。合同确定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工期和质量等目标,规定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进行工程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法律依据。在工程建设实践中,虽然都订立了合同,但并未真正引起重视。对于项目业主来说,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覆盖工程实施的各方面。(这里指的合同管理,是合同订立后履行过程中的管理。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订立合同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也属合同管理的范畴,但一般都将这一阶段纳入招投标管理。)对其他参建单位来说,合同更有着保障合法权利的特殊作用。
慎重缔结合同。合同各方首先都应审查合同的主体资格。严格意义上,一般的“指挥部”均不能成为合同主体。当然项目业主的责任主体最终能够落实,因此更应审查实际业主的合同的履约能力。由于公路工程合同的标的物社会影响大,因此政府干预的色彩较强烈,合同中强制性规范较多。合同的条件大部分在招投标时已经确立,合同文本不仅有通用条款,还有专用条款的范本。但这些并不意味可以简单依赖这些条款而不动脑筋。每项公路建设工程都存在着特殊性,而且合同履行周期长,不可预见的各种变数很多。高质量的合同,有利于合同各方认真履行,同时还可以比较有效地预防纠纷,及时化解争议。合同各方应周密研究,细化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设置合同条款。
平等对待对方。合同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业主确实在履约时更有支配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发包人(业主)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但是合同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平等性。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利益是互为前提条件的。业主的检查也是基于合同约定的履约行为。由于当前的公路工程的施工业务还是买方市场,一些业主以上司自居随意对施工单位发号施令,甚至业主单位个别人员从以此牟取个人利益,这些都是应当纠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