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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刍议

  

  了解了什么是项目法人,我们就可以对什么样的法人才能担任公路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进行分析,进而为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制度提供认识基础。


  

  社会团体法人不宜成为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社会团体是为了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从事公路工程建设与其性质不相符,因此可以首先排除。


  

  企业法人可以成为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与服务等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公路建设也是项经济活动。通过企业市场化运作,也可以实现公路建设的目的。但无论是经营性收费公路还是公益性公路的建设,企业法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程序取得项目法人资格。企业中有一类特别的国家出资企业,能否当然地成为公路工程项目法人,我们认为这需要分析。这类企业通常是国有独资公司,其设立的宗旨就是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工程。政府在赋予这类企业一定的特权。与此同时也限定了其经营范围。我们认为,这类企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而只是借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是为了内部管理的企业化,而非外部经营的市场化。企业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这类企业应当能够成为通过政府授权而法人项目。但是,如果是一家在市场上通过自由竞争而获取超额利润的社会投资企业,那就不能通过政府授权而得到项目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能够成为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定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是公益事业。只要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中包括了公路建设的,就能够成为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法人。


  

  机关法人能否成为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是值得研究的。根据职能分类,机关法人中,政党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不宜成为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有可能成为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法人的,仅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不宜成为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公路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是公路建设的管理者而不是实施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因为法定职责关系,也不宜成为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如果政府明确一个部门负责公路建设,该部门也可以成为履行政府建设职能的单位。县级以下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成为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法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没有管理公路建设的职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因此,乡镇人民政府能够成为公路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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