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地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刍议

  

  作为专业工程门类之一,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制也同样起主导作用。项目法人制明确了公路项目的建设主体,厘清了最重要的主体责任,在公路工程建设各项制度中处于基础和中心的地位。2000年8月交通部曾经发布《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6号)、《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7号),还出台了《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从交通部有关规章看,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通常可以概括为:根据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在政府授权范围内参与或主持公路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负责项目招标投标,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办理征地手续、组织实施拆迁;申办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协调,依据合同对参建单位进行监管;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报请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办理财务决算和公路移交手续。项目法人的职能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和政府授权会有差异,但主要职能基本相同。


  

  什么是项目法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此的解释并不明确。按照最初的定义,项目法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从事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建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这项目法人制的发展迅速突破了这一界定,尤其是在公路建设领域。尽管到了2004年,《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和《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被废止,但是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制基本得到确立。


  

  所谓项目法人,顾名思义,就是对建设工程项目负总责的法人组织。项目法人首先应当而且必须是法人。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系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与公民相对的另一类民事主体。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一是要依法成立;二是要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是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人性质和职能的不同,法人又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包括依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和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大类型。建设领域的项目法人并非一种新的法人类型。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