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责权关系不清,管理手段落后。
由于职责定位不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和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在公路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关系比较混乱。由于作为项目业主的“工程建设指挥部”不少是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主管部门对指挥部的管理,往往通过规定建设单位的级别、对人员的任免来开展,本质上是一种“人治”。与交通主管部门行政手段弱化同时,作为业主单位的“指挥部”却在行政化。项目业主采用类似于行政指挥的手段进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与其他各方参建单位的关系发生扭曲。本来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仅是合作伙伴,而在现实中却是对参建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颐指气使的“爹”。这或许就是“指挥部”这个机构的魅力。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几种质量管理的性质、主体、方式、手段各不相同。然而由于责、权、利划分不清楚,实践中管理的任意性、选择性严重,有时又表现为“大唬隆”式的“齐抓共管”,造成了各种法律关系混乱。各参建单位的关系是依靠合同维系的,但现实中各方普遍忽视合同权利。出现问题不是在合同中寻求解决之道,而是习惯于找领导出面摆平。更有甚者,还有权力人物视合同为无物,随意调整工期、变更规模。
当前在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着的种种不规范现象十分普遍,还有愈演愈烈之势,更可怕的是很多人对此已经习以为常,丝毫不以为过,因此危害尤甚。规范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是规范公路建设市场、推进公路事业发展的需要。当前,公路工程建设领域的乱象已经引起多方面的关注,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监管体系,规范和加强管理已经势在必行。规范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也是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管理的需要。依法行政要求准确地进行政府职能定位,要退出“越位”之处,也要理顺“错位”之处,又要填补“缺位”之处,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规范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还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保护交通队伍的需要。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腐败的“重灾区”。因此落马的不仅有行政干部,更有工程技术专家和业务骨干折戟,殊为可惜。相对于出台“八不准十不准”之类口号式禁令、在工地上贴贴标语挂挂横幅等措施,规范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无疑是更具根本性的措施。
二、切实规范公路工程建设管理
规范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理顺关系体制是根本,明确项目法人是关键,强化合同管理是手段,加强行政监管是保障。
(一)明确项目法人,落实主体责任
项目法人是建设工程项目的总负责人。项目法人制是以项目法人方式组织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与管理的制度,是一种国际惯例。1996年原国家计委制定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提出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项目法人制与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一起,在工程建设领域得到普遍的推行,这对建立工程建设的责任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起到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