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贪污贿赂犯罪中违规资金性质的认定
——兼议“小金库”资金的性质
王国勤
【摘要】在有关职务犯罪侦查和认定的司法实践中,违规资金尤其是“小金库”资金的性质认定问题经常困扰着司法人员,不但影响了司法的效率和质量,而且也影响了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这一方面是由于司法实践部门和
刑法理论界对违规资金缺乏系统梳理和深入分析,对有关违规资金的问题尚未形成一些基本共识;另一方面是因为司法人员和
刑法理论界对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构成的要件、认定标准、认定方法的理解存在偏差。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违规资金有关问题尤其是“小金库”资金问题进行一些梳理分析,同时尽可能进行一些理论反思,以期能对司法实践中认定涉及违规资金的贪污贿赂犯罪有所裨益。
【关键词】贪污贿赂犯罪;违规资金;性质;“小金库”
【全文】
问题的提出
《刑法》第八章共规定了十二个罪名,其中贪污罪以“公共财物”、“礼物”为犯罪对象的,挪用公款罪以“公款”为犯罪对象,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以“他人财物”、“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请托人财物”、“财物”为犯罪构成要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以“财产或者支出”、“存款”为犯罪构成要件,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国有资产”、“罚没财物”为犯罪构成要件,可以看出该章所列十二个罪名中基本上都与“财”有关联,只是不同条文表述方式有所不同。关于“财”的内涵与外延,《刑法》91条、92条以立法解释的方式将“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明确:公共财产是指: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1、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2、依法归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4、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从刑法规范的规定来看,该章各罪的犯罪构成是完全不同的,“财物”等要素在各自犯罪构成中的作用和意义也不相同,但是迥异的刑法条文在适用过程中却未必会如此泾渭分明,有时候甚至让人难以拿捏,这个问题不但会涉及到轻罪与重罪、甚至还可能会影响到罪与非罪的问题。这类问题存在的原因之一就是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关于“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概念、标准没有基本共识,对于“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之外是否还存在有其他性质的财产缺乏应有的态度和立场,对于司法实践中有关涉及上述两种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的职务犯罪案件缺乏关注、总结和分析。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从贪污贿赂犯罪构成出发,对违规资金有关问题尤其是“小金库”资金问题进行一些梳理分析,同时从违规资金出发对贪污贿赂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尽可能进行一些理论反思,以期能对司法实践中认定涉及违规资金的贪污贿赂犯罪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