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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权利保护中的几个争议问题探析

  

  五、关于服刑人生育权问题


  

  从各国监狱行刑实践看,即使已婚服刑人,在监狱服刑期间一般都不被允许行使生育权利,这主要考虑到对监管活动的影响,同时,也考虑到在这种情况下生孩子,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会有不利影响。但是,随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试管婴儿技术)的发展,不少国家都出现了在押犯人希望通过人工授精让妻子怀孕生子的问题。对此问题,各国的法官们态度并不完全相同。


  

  有的国家通过司法判决承认服刑人通过人工授精让妻子怀孕生子的权利。例如,2006年6月14日,以色列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允许杀害以色列前总理拉宾的凶手阿米尔以人工授精的方式让妻子受孕。以高等法院法官在判决书中表示,尽管阿米尔已被判处终身监禁,但基于人权和以色列基本法,不应阻止阿米尔以人工授精方式让妻子怀孕。{5}2006年7月9日,一名意大利法官裁决一因谋杀而被判终身监禁的黑手党老大马多尼亚,可以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育子,相关费用由公共医疗部门承担。{6}


  

  也有的国家对此持保守的立场。如英国的一个案子:犯人科克·迪克逊,因谋杀罪被判无期徒刑,正在英国的多佛盖特监狱服刑。他的妻子罗兰曾与他在同一监狱服刑,2001年,两人在监狱结婚,罗兰不久后刑满获释。由于罗兰已接近绝育年龄,夫妻俩很希望能够生一个孩子,但是,迪克逊正在坐牢,两人生儿育女的唯一希望寄托在人工授精上。为此,他们向一家英国法庭提交了申请。但是,法庭拒绝了他们的请求,而随后他们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的上诉也遭到了驳回。2006年4月18日,位于法国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裁定,犯人虽然有结婚和组建家庭的权利,但是无权要求进行人工授精。日前,他们再次上诉到欧洲人权法院,希望能够感化法官,圆他们生儿育女的梦。{7}


  

  在我国,近几年也出现了关于罪犯生育权问题的讨论。2001年8月,浙江妇女郑某在其丈夫罗某被判死刑即将执行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借助人工授精怀上爱人孩子的请求,中、高两级法院分别以没有先例和现行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为由予以拒绝。这一事件受到了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法学界的激烈争辩。有人支持法院的立场,认为死刑犯不应享有生育权;也有人基于人道主义和“法不禁止便自由”原则,认为死刑犯也有生育权,并指责法院拒绝郑某的请求不妥。


  

  尽管上述事件涉及的是已决死刑犯的生育权问题,但同监狱服刑人的生育权问题密切相关,在本质上并无不同。笔者同意一些学者的观点,根据现代法治原则的要求,对公民权利的剥夺应当以列举的方式表达出来,如果立法上没有明示对某种权利进行剥夺,则应推定公民仍享有此项权利。目前,我国没有任何法律对死刑犯、在押犯的生育权进行规定,因此可以推定死刑犯和在押犯是享有生育权的。当然服刑人享有的权利要转化为现实的权利,还要看其是否具备行为能力。由于服刑人的人身自由被剥夺,其性的权利不可避免地受到限制,因此,其生育权难以像常人那样通过性行为来实现,但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出现了人工授精等人工生殖技术,生育权的实现不再限于性行为的方式,这就为监禁中的服刑人通过其他途径行使生育权提供了可能。因此,在不违背有关法律和监管秩序的前提下,应当认真对待服刑人行使生育权的要求。当然,考虑到服刑人生育权问题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对此应该持审慎的态度,对于如何保障这一权利的行使,同时解决由此导致的某些矛盾性问题,需要理论上的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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