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对服刑人来说,隐私权的一般内容中绝大多数都无法实现或无法充分实现,但是从现实情况看,服刑人还是享有一定范围内的隐私权。这主要体现在:(1)服刑人有要求不披露自己的家庭情况及社会关系,以免服刑人本人及家属受到非法骚扰的权利。(2)服刑人的个人身体秘密和个人事实应受到监狱的保护,监狱管理人员不得对其他罪犯或向他人披露。涉及到服刑人隐私的某些文字材料,如医疗档案、家庭秘密材料等,监狱管理人员应认真保密,不得让其他犯人掌握。(3)服刑人有关改造生活的照片、文字材料等,未经本人许可,不得在社会上公布、发表。
在服刑人隐私权保护问题上,应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处理好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一方面,对服刑人隐私权的保护,要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确保监管安全为前提,当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有关或涉及犯罪时,应当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如,服刑人入监前,必须如实交待生活经历、家庭情况、婚恋情况、家庭地址等;在服刑期间,为了保证监管安全,法律授权监狱可以对服刑人搜身、检查信件和服刑人自己保管的其他物品,还可以监听服刑人与亲属的会见,但这些限制服刑人隐私权的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应当具备合法性。另一方面,应注意服刑人的隐私并不全部与公共利益相关,对与公共利益不相关的那些隐私,应努力予以保护。
其次,监狱应坚决杜绝某些侵犯服刑人隐私权的行为。在行刑改造实践中,常有这样一些侵犯服刑人隐私权的行为,如:有些监狱在对新收进服刑人进行身体检查时,习惯要求全体服刑人集中在一起,脱光衣服,使个别身体残疾或隐疾的服刑人有羞辱之感;有些监狱组织服刑人到社会上进行现身说法时,要求服刑人把个人简历、家庭情况说出来;有些监狱在组织服刑人开展某些活动时,未经服刑人同意,把其照片及个人情况公布出来,向社会进行宣传,甚至刊登发表。这些做法都构成对服刑人隐私权的侵犯,应予纠正。
第三,明确媒体的责任。在服刑人隐私权的保护方面,除了监狱应尽到自己的义务外,社会有关单位和个人尤其是媒体也负有一定责任。应当承认,媒体具有对犯罪案件进行采访报道的自由,服刑人的犯罪行为及同犯罪直接相关的事实,因为涉及公共利益,就不能视为隐私权内容而排除媒体的报道权利,社会公众也有权了解罪犯的犯罪手段、犯罪过程、危害后果等犯罪行为信息。但是,媒体不能以公共利益为借口随意扩张自己的权利。当前,社会上许多报刊杂志经常报道各类真实的案件,许多电视台也开辟了不同形式的真实案件追踪报道栏目,这对公民法制意识的提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有一些媒体忽视对涉案服刑人的隐私权保护,将其某些同犯罪无关的个人信息予以公开,这些行为构成对服刑人隐私权的侵害,应当加以纠正。应当强化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尊重服刑人隐私权的意识,明确除法定服刑人隐私权限制的情形外,媒体公开有关涉及服刑人隐私的内容必须事先得到服刑人的同意,否则即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