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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权利保护中的几个争议问题探析

  

  笔者认为,服刑人有权在服刑期间接受高等教育,乃至攻读硕士、博士等高级学位课程,监狱及有关的社会教育部门应予以鼓励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便利。因此,监狱支持服刑人学习硕士、博士课程,这本身无可厚非。但是,这种便利的提供应当考虑到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和教育机会的公平性。虽然服刑人的受教育权应予以保护,但这种权利的实现不应超越社会一般公民现有的权利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前述的大学教授专程赴监狱为攻读MBA学位的在押犯一人授课的形式,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前述的反对者对服刑人受教育权的质疑虽然难以成立,但其提出的公共教育资源的滥用问题,应该说是有一定道理的,值得思考。


  

  四、关于服刑人隐私权保护问题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保证其私生活不被侵犯和公开的权利。随着人类社会不断走向文明进步,隐私权已成为个体的一项基本权利,各国法律也日益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加强隐私权的保护也正成为立法的重要趋向。


  

  理论和实务上一般认为,凡是涉及公民个人生活秘密,而公民不愿公开,同时对社会利益无害,不违背法律的,都属于公民可享有的隐私权的范围,具体讲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居住安宁,指居住、生活的地方不受非法侵入或干扰;身体秘密,指身体隐私部位、身高、体重、健康状况、病历病理、身体缺陷等;私人空间,指个人住宅及周围居住环境、个人住宅、卫生间、抽屉、私人专用箱包、日记本、信札等;个人事实,指个人生活经历、生活习惯、性格爱好、社会关系、学历、职业、婚恋情况、财产储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私人活动,指一切与社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性生活、婚外性行为等。


  

  关于服刑人有无隐私权,目前也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服刑人不存在隐私权,其理由是:如果主张服刑人享有隐私权,则不利于监管安全;也有人肯定服刑人享有隐私权。笔者同意服刑人也享有隐私权的观点,同时认为,服刑人所享有的隐私权是有严格限制的,同普通公民在权利范围上有很大不同。处于监禁状态下的罪犯,与人身自由密切相关的那部分隐私权实际上无法享有或受到严格限制,这是其服刑人地位所引起的必然结果。[2] 例如,对服刑人而言,公民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的权利是无法实现的;而服刑人通信、会见权因监管秩序的需要而受到一定的限制,服刑人会见的对象和时间等有特定的要求,而来往的信件一般要经过监狱管理人员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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