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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权利保护中的几个争议问题探析

  

  三、关于服刑人在狱内攻读高级学位课程问题


  

  2002年,曾号称“万州第一贪”的服刑人易某在狱中攻读MBA课程之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争议。易某原是某建筑公司经理、总工程师,因犯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案金额300多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进入重庆某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重庆某大学录取其为该校MBA课程学员,并采取派教授赴监狱单独授课的方式帮助其完成学业。2003年12月10日,媒体报道了北京市某监狱在押犯杨某,在高墙内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事情。据称,武汉大学专门派五名教授为其在监狱内进行博士论文答辩会。此事同样引起了不同观点的争辩。


  

  对上述事件,反对者认为,监狱给予罪犯与教育改造无关的受教育机会,实与刑罚的实质相背离;同时,国立大学的教育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在当今整体公共教育资源尤其是高层次的教育资源还相当稀缺的国情下,学校决策者实行此举有滥用公共权力之嫌。而赞成者则认为,罪犯也有受教育权,不能以其罪行的不可饶恕而否认其应该享受的权利;如果罪犯愿意学习,老师愿意教,且均是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这种做法就无可非议。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服刑人并不因入狱服刑而被剥夺此项权利,因此,服刑人仍享有受教育权,监狱应当保障罪犯受教育权的实现。另一方面,应当明确,由于监狱环境以及服刑人身份的特殊性,监狱为服刑人所提供的文化教育同普通的学校教育有一定的不同,在教学的内容及形式的安排上都应该考虑服刑人群体的特点,考虑到其回归社会的需要;同时,监狱的文化教育也应适应我国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此,我国司法部于2003年颁布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26条明确规定:监狱组织的文化教育,应当根据罪犯不同的文化程度,分别开展扫盲、小学、初中文化教育,有条件的可以开展高中(中专)教育。鼓励罪犯自学,参加电大、函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为他们参加学习和考试提供必要的条件。尚未完成国家规定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年龄不满45周岁,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应当接受义务教育;已完成义务教育或者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罪犯,鼓励其参加其他文化学习。


  

  可见,在目前条件下,监狱承担为服刑人提供基础性文化教育的义务;对于高等教育而言,虽然服刑人亦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自由,但监狱没有能力直接提供,只能为其接受高等教育创造一定的便利条件。例如,当前,我国许多监狱通过利用电大、函大、业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网络远程教育等开放的高等教育,满足罪犯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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