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服刑人与配偶同居问题
近年来,我国一些监狱在狱内设立“鸳鸯楼”、“亲情楼”,允许表现良好的已婚服刑人员与配偶团聚。如南京监狱设立了允许夫妻同居的“特优会见室”,凡管理等级为A级(宽管级)的服刑人,只要有合法的身份证、结婚证,经服刑人本人申请,获批准后,可与其家属住进监狱“特优会见室”,享受夫妻同居权。
对上述举措,社会上看法不一。赞同者认为,此举是人道主义的体现,是监狱改革的进步,有助于提高服刑人对社会、家庭、亲人的责任感,进而促进其积极改造。反对者则认为,对服刑人员如此优待不啻于纵容犯罪,监狱的惩戒作用将会大大减弱。{3}
笔者认为,有条件地允许服刑人与配偶同居的做法,作为一种人性化的罪犯处遇措施,是值得肯定的。服刑人长期处在与外界隔离的环境中,其基本的生理、心理欲求得不到满足,长期处于一种被压抑的状态,容易产生一些心理疾病和生理障碍,这既不利于狱内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在监狱设立夫妻同居室的做法,可使已婚的服刑人员从心理和生理上得到正态恢复,有利于维系服刑人员的家庭和婚姻,也有利于促进对其教育和感化,因此是有积极意义的。从合法性层面来看,服刑人员被剥夺的只是人身自由权,对已婚犯人要求感情和生理交流的权利,法律并没有剥夺,在监狱内设立夫妻同居室的做法,同有关法律的规定并没有抵触,因此是可以有条件地实施的。
在肯定上述举措的同时,必须注意,基于服刑人地位与监狱环境的特殊性,实践中对“特优会见”的范围、条件等必须有严格的限制。比如,只能适用于改造表现好、属于“宽管”级的已婚服刑人员;人住者要绝对保证是服刑人员的配偶,为此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应有严格的审批程序,服刑人员要先提出书面申请,管教干部根据其服刑表现等情况,审核同意后报监狱主管领导批准。
在当前各地监狱探索“特优会见”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即目前基本上是允许男性服刑人享受此项权利,而鲜有允许女性服刑人与配偶同居的做法。据报道,2006年初,某市女子监狱曾打算尝试开设同居会见室,挑选12名表现优秀的女犯与探监丈夫同居24小时。{4}但有消息称该举措最终未能落实。对女服刑人员与配偶同居的问题,面临一个很大的障碍就是可能引发服刑人的生育问题。监狱虽然可采取一定的措施,如事前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等,但监狱很难有绝对可靠的措施避免女犯受孕,而一旦女犯怀孕,势必带来监狱执法上的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若一概排除女性服刑人与配偶同居的权利,则执法的公平性和权利的平等性又无从体现。如何解决这一难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